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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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02期

《劳动合同法》对工作新人的保护

●吴永辉

    今年通过的《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合同法》是有关基本劳动法律制度的两部重要法律,将对我国促进劳动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发挥重要作用。无独有偶,两法将同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劳动合同法》中有哪些值得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期待的权利呢?
    《劳动合同法》通过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立法主要是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式劳动者,但对于刚刚进入工作单位尤其是刚刚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大学毕业生而言,也有不少值得关注的权利保护。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新《劳动合同法》中对新近被录用的大学毕业生的基本权利有了一定的保障,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不得扣押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毕业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收取财物。规定不管是否签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毕业生建立起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毕业生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自然享有一切相关待遇,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各级劳动主管部门检查。
    二、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对于工作新人非常敏感的试用期问题做了强制性规定,无论劳动合同期限多长,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在外打短工以及承揽工作任务的在校生或毕业生注意,不要因为用人单位试用期的误导而“自降身份”,吃亏上当。
    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待遇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工作新人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如果你作为一名大学毕业生已经被用人单位幸运地录用了,那么大可不必事事小心翼翼,唯唯诺诺,甚至对于违背自己意愿和违法用工行为也忍气吞声。其实,我们可以运用国家赋予的法律武器,大胆运用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懂得有理有据有节维护自身权益的员工,也才真正算是维法护权与知法守法的好员工。如果连自身的权利都不敢声张,用人单位也不会期待工作新人将来会维护单位的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