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修改背景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伟大事业中,我们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纪治党。党要始终坚持制度创新,不断探索建设比较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然而,原有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对党章的实施保障不力,对于违反党章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二是纪法不分,有相当比重的条款与刑法、治安处罚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重复,将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法规也同样适用于党员,其实质是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因素,有必要对 《党纪处分条例》 进行修订。
修改内容
新旧条例对比,体例基本没变,但内容有所减少。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也是3编,但章数减少4章,条数减少45条,字数减少7000余字。
总则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明确了相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最长时限。
分则部分修改的内容有: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改为6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政治纪律中,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违反组织纪律中,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
违反廉洁纪律中,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反群众纪律中,完善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违反工作纪律中,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违反生活纪律中,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
与国家法律的界限
按照纪法分开的修订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党纪处分条例》 就不再重复规定。新条例中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但是,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新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作出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一是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党员有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三是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是规定了党员犯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具体情形。
最严的党纪条例
新条例强调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此次修订落实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等,通篇都是违纪的表现。
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却没管好。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难以明确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新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新条例强化“负面清单”作用,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不仅指明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确定的处罚依据。如原条例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被修改,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明显比旧条例的面更宽更严。
两年多的强力反腐,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需要将其纳入党规党纪中长期地、持续地发挥作用。新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我校正在开展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试点活动,正是学校党委按照中央通知要求,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的重大举措。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严明党纪戒尺,把纪律要求真正刻印在心上。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抓住这个纲,带动严肃其他纪律。落实抓早抓小,坚决纠正实践中存在的不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问题。
学校纪委认识到,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执纪监督问责有了明确的方向,其要点、标准、尺度、力度更明晰了。纪委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校党员中逐渐形成尊崇纪律、遵守纪律的良好风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