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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章程











  (上接5版)(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议事与民主协商组织,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对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知名专家和有关代表组成,每届任期4年。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各民主党派成员、社会团体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参政议政,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委员会、青年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规章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接受全校师生员工、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第四节 教学科研及服务机构第四十八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包括学院(含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等。学校根据办学活动和生活保障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包括各有关直属单位。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办学活动实施的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内外交流合作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开展学科、专业建设,管理系、研究所等基层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四)建设师资队伍,组织人才培养和引进,实施教师的考核和评聘工作。
  (五)负责学生培养与教育管理,组织实施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六)依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实施对院聘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的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和调整学院及学科专业。学院的设立、变更或撤销,以及学科专业的设立、调整,经充分论证,校长办公会议拟定方案,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院长负责本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院长实行任期制。院长向学院师生员工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 设立在学校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所等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五十五条 学校直属单位主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书记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定和其章程,相对独立地进行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学校与社会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学校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科技与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旨在加强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理事会由学校主管部门、共建单位、行业组织、地方政府等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贤达,学校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师生代表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获得过学校名誉博士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
  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是校友发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兴趣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事业、服务社会,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对作出杰出贡献或突出成绩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十条 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发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吸纳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资金,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章资产财务与保障体系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依法保护并使用校名、学校标识及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学校制定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主要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杜绝铺张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体育馆、艺术馆和校园网络、后勤服务、后勤管理等公共服务与支撑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保护校园环境,建设平安校园、生态校园、书香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努力建成自然风景优美、基础设施优良、文化底蕴厚重、学术氛围浓厚、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华农。
  第七章 学校标识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勤读力耕,立己达人。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采用圆形造型,主体部分以楚国“编钟”和传统农具“耒耜”为基础,图案由大写字母HAU变形组合而成,下方为建校年份“1898”,外环为学校中英文校名。徽章为题有学校横式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用徽章底色为深红色,字体为白色;本科生用徽章底色为白色,字体为大红色;研究生用徽章底色为橘红色、字体为白色。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学校标准色彩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横式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学校前身之一原湖北省立农学院1946年创作的院歌。校歌歌词为:挹江流浩浩荡荡,挟沃野郁郁苍苍。萃俊秀于三楚,聚硕彦于一堂。勤读力耕肩重任,立己达人图自强。雍雍穆穆,跻跻跄跄。宏农学,扬国光,日新永无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暨校友日为:10月2日。
  第八章 附 则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须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