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在10月23日举行的第十届中国青年学者论坛上,很多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进行了研讨。现将主旨演讲、部分报告人发言及专家评论摘编如下,以飨读者。
主旨演讲
增强法治实施的整体性、协同性和系统性@黄文艺(中央政法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治实施各环节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改善法治实施的效果,就要深入解释和妥善解决法治实施不同环节之间的脱节、断裂的问题,推动法治实施的机制、力量、资源、信息一体化,增强法治实施的整体性、协同性和系统性,保证宪法法律得到正确、及时、有效的实施。完善法治实施体系,首先,要完善体制机制推进创新,要建立起区域协作、部门联动的法律实施体制机制,把各种力量、资源、手段整合起来;其次,要推动各种法律实施力量的合作共治,不仅要把社会力量视为法治实施的参与者,更应把社会力量视为法治实施的主体;再次,还要实现法律实施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要打破信息孤岛问题,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法律实施上的作用。规范与实践执法裁量权@周佑勇(东南大学教授、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长江学者):行政执法的精髓在于裁量。“裁量基准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基层执法实践中一种重要的制度创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其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目前,我国推行的裁量基准具有形式上的“规则性”、技术上的“裁量性”和功能上的“自制性”,兼具“规则之治”与“行政自制”双重品质。要避免“行政自制”可能导致的“行政专制”,必须合理划定裁量基准制度的边界,具体而言,要把握好三个平衡,即“在羁束与裁量之间”的平衡、“在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平衡、在“自制与他制”之间的平衡。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汪海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从严格司法角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求每一个案件均实行审判中心或者庭审实质化,在我们国家有实行程序分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判中心应作广义理解,在审判的法律适用上和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时,应当实行审判中心。构建审判为中心,要从四个方面努力:一是在体制方面应当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防止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办理,建议建立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价和考核机构等;二是在证据制度方面亟待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放宽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三是从程序保障方面看,庭审实质化需要与完善的辩护制度和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为依托;四是在社会环境培育方面,需要与之对应的社会容纳的环境,实现司法与民意的有机良性互动。
报告人发言
构建司法与大局的制衡型关系孟高飞(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对应于建国后社会转型的4个不同阶段,中国的大局发生了4次历史性变迁,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大局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大局,后转变到以维护稳定为硬任务的社会大局,并迈向以依法治国为总要求的法治大局。相应地,司法与大局的关系先后经历服从型、协助型、合作型的演进,现正走向制衡型。构建两者的制衡型关系,需要赋予司法以良善的品质、独立的地位、终局的权力和精英化的构成。
●点评●王新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校长):论文选题较好,关于司法品质的论述对司法改革有启发。学法律的同志一定要注意法律在整个国家建设大局中是处在什么地位、和大局是什么关系,这样法学研究才会有更大的贡献。但论文的理论支点较为薄弱,有些提法需要推敲,应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方面进一步加强论证。防控主审法官办案的腐败风险刘茂盛(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主审法官”这一概念未见于任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仅是司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该名词,这造成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主审法官”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不一。最严重的是,这些不同理解可能会导致人们忽视了主审法官办案模式在现行体制中引致司法腐败的风险。建议主审法官的改革与审判管理制度、法官责任制度、法官财产申报和薪酬制度的改革一同推进,以建立廉洁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点评●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论文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但也有几个问题应当进一步思考:一是司法腐败问题非常复杂,主审法官审判模式和非主审法官审判模式对司法腐败的影响是否会有实质性的差异;二是如何证明主审法官办案的司法腐败风险更高或者更低;三是司法腐败应该有特定含义,其与由于司法权力运行不当带来的裁判者不负责任是否应当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发布的《有关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报告中所讨论的一些问题已经有所回应。建构税法漏洞的填补机制汤洁茵(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法具有一定的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随着社会的变迁,相对安定的税法便无可避免地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为确保新型交易形式的公平课税,税收法定主义被有意无意地放弃,新型交易的税收待遇转由税务机关在个案中予以裁量。但主要甚至完全仰赖于裁量解决新型交易的课税问题,仅仅是解决当前新型交易课税争议的一时之策。为实现对新型交易的“依规则”征税,在立法机关制定成文法规则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改由税务机关先行制定行政规则,实现从“个殊”规则到“普适”规则的渐进式演化。
●点评●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论文问题意识非常强,思路非常清晰。在税收法定主义被写进我国立法法以后,学界一片欢呼,但却没有关注税收法定主义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在学术研究领域泛政治化、空洞化、概念化明显的状况下,报告人冷静沉思的勇气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