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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的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纪委、监察部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作为执纪监督问责的重要机构,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要综合运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四种方式,“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主体责任,其基本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具体包括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事前宣传教育、事中执纪监督、事后问责追责三点:
  事前宣传教育——及时传达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最新规定,充分发挥二级纪检监察机构作用,通过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等形式开展廉洁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严格树立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事中执纪监督——在日常工作中监督全校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各类规章制度,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避免触碰底线;
事后问责追责——依据党纪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负责人进行追责,通过惩戒少数,达到警示和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二、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9月24日,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常态;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重点提出了新的要求。
  10月13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方案,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名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这一变化标志着其覆盖范围由党员领导干部变成了全体党员,从制度上做到了不留死角。而修订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剔除与现行法律重合的70多条内容,进一步突显了纪法分开,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并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给党员干部列出了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这两个制度的修订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更加可靠的制度保障。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必须按照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避免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
  三、新常态对全校党员干部的新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既突出了“严”字,又突出了“全”字。“管全党、治全党”,就是指全方位、全覆盖,每一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
  全校纪检监察干部要比普通党员群众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真正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在工作中坚守底线,做好遵纪守法的表率,共同打造我校“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工作队伍。
  全校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认识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观念。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发现苗头要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像啄木鸟那样,发现虫子,就及时啄出来,保证树木的健康,否则就是失责,失责就要问责。
  全校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树立明确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认真践行“三严三实”相关要求,做到慎独、慎始、慎微,做好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同时,正确对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