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一)
一、《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的出台背景?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还面临不少问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反映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战略性举措。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同年10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制定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2007年3月,国务院成立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亲自担任组长,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2007年5月16日温家宝总理批示要求“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研究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问题”。对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高度重视,针对影响和制约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深入各地进行了大量实际调研,并开展了系列专题研究,提出了《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按照十七大精神的要求,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进一步加大了研究力度,并在此基础上加紧研究起草,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修改,形成了《若干意见(讨论稿)》,并提交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得到了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支持,一致认为很有必要制定这样一个政策文件。2008年2月,吴仪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了《若干意见(稿)》,并议定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行相应完善后择机以国务院的名义印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按照会议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的精神,对《若干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了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经国务院批准,于4月21日正式发布。《若干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发展中医药事业方针政策的高度概括和系统总结,充分借鉴和吸纳了近年来各地在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探索创新的有益经验,凝聚了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共同智慧。《若干意见》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对在医改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主要任务?
《若干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明确了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全面发展的发展思路。基本任务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提出要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二是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提出要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三是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要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四是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提出要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加强中药管理。五是加快民族医药发展。提出要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视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医药继承和科研工作。六是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提出要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七是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提出要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对外宣传。
三、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若干意见》作为指导中医药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了在新时期新阶段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四、如何理解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基本原则?
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就是要坚持中医药与西医药在思想认识上、法律地位上、学术发展上和实践应用上的平等地位,促进中西医药协调发展,更好地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二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就是要认识到继承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创新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动力,要在继承中医药学术的科学内涵、保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现代科学知识和方法手段,创新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三是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就是要尊重我国中医与西医两种医学体系并存发展的一大特色,坚持中西医相互学习,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与特色,相互取长补短,促进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推进医学进步;四是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五是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事业关系民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不断加强和改善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制度措施,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创造物质条件和政策环境,同时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也需要社会各方的关心和重视,要汇聚社会各方力量发展中医药事业。这五个坚持凝聚了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体现了新时期中医药工作的客观规律,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
五、对于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有何新的政策措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于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新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民营资本依法举办非营利性中医院,落实非营利性医院(包括非营利性中医院)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三是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依法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四是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六、对于提高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一是研究制定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二是培育、培养一批名院、名科、名医。开展“示范中医院”建设,形成一批中医特色突出、中医优势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管理科学规范、社会广泛认同、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名院”;实施中医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建设,制定一批中医药优势病种诊疗指南,提高中医药的诊疗水平和临床疗效;建立各级“名中医”评选、奖励制度,设立“国医大师”荣誉称号,营造有利于中医药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三是推动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推进中医药进农村。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强化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拓宽中医药的服务领域,强化中医药服务功能,逐步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方法。推进中医药进社区。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方法;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推进中医药进家庭。采取编印、制作、发放中医药知识宣传品、开展中医药知识课堂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向居民传授安全、简单、易用的中医药预防保健技术和方法。
七、如何推动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将在公共卫生服务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特色和优势是“治未病”,“治未病”的理念经过历代医家几千年来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具有深刻内涵的理论体系,即“未病先防”、“既病防变”和“瘥后防复”,阐明了人与疾病的辩证关系和“预防为主”的重要思想。通过“治未病”,使人们不生病、少生病或晚得病,是最具成本效果的服务之一,有助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在社区和农村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健康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疾病控制、妇女、儿童和老年保健、健康教育等现阶段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一是要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探索完善发挥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优势的途径和方法,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二是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中医医院设立组织结构和功能定位相对独立、业务工作与医疗服务科室有机联系的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加强与中医医院的技术协作,推广使用中医预防保健适宜技术。三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中医预防保健机构作为专门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的机构,应拓展服务内容,广泛应用各种技术和方法,提供全面、综合、多样化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四是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探索建立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研究制定服务效果评价体系和服务技术(产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八、如何促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中医药是我国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不仅对医疗保健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还将对生命科学产生深远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医药继承创新工作不断推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老中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科技资源缺乏有效整合,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临床研究的主体地位不突出。因此,必须加快和促进中医药科技的进步,推动中医药继承与创新。一是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中医药科研基地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将国家级和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作为中医药科研基地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强临床研究以带动中医药学术的整体提高和全面发展。二是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评价体系,推行同行评议制度。要加强中医药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健全同行评议制度,在中医药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立项和科技成果评审中推行同行评议。三是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要进一步理顺中医药科技创新的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从项目的提出、设计方法、组织方式到成果转化等方面体现中医药特点。四是要加强中医药继承工作,做好中医药古籍文献、名家医案和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的整理研究,以及民间民族医药知识和技术的挖掘整理和提高工作,为中医药的创新发展提供源泉。五是要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系统研究,促进中医学术的跨越式发展。六是要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不断提供能够直接服务临床、服务患者的特色制剂和中药新药,以及按照中医医理设计的仪器设备。七是要不断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临床疾病防治中的优势,不断提高服务人民健康的贡献度。
九、为什么要对中医药院校教育进行改革,有哪些改革措施?
院校教育是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经过50多年的建设,基本建立了包括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职业教育等多形式、多层次、多专业的中医药院校教育体系,培养了大批中医药人才。目前,全国有高等中医药院校(含民族医药院校)47所,另有89所西医高校和134所非医药类院校开设中医药专业,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本、专科在校生约35万人。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初步形成了一批在医学科学和生命科学领域居领先地位的重点学科以及一批结构合理、素质、水平较高的学术创新团队和完善的中医药学科梯队。
但在中医药院校教育发展过程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一是中医药专业招生规模迅速扩大,结构不尽合理,教育质量有所下降;二是中医药教育与中医医疗、中医药教育供给与社会需求、中医药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不相适应的矛盾还很突出;三是中医药专业毕业生,特别是中医临床专业毕业生中医理论功底不牢,专业技能不扎实等,社会反映十分强烈,因此,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十分必要和紧迫。一是与教育部制定并实施加强中医药院校教育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与教育部建立中医药教育宏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加强中医药院校教育改革的指导性文件,研究提出中医药院校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明确中医药院校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向、任务、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遵循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医药教育体系,不断调整中医药高等教育结构和规模。二是加强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改革。通过省部局共建院校等方式,选择部分高等中医药院校进行中医临床类本科生招生与培养改革试点,提高中医类本科生的中医药理论水平和临床能力。根据我局与教育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等文件要求,重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改善临床教学环境,提高临床教学水平,探索中医药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紧密结合的培养模式。三是开展中医药院校教育质量评价。根据我局与教育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中医药理论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构建中医药院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开展中医药院校教育质量监控试点工作,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提高中医药院校教育质量。四是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在原有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基础上,新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推动中医药理论创新和学术进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培养一批优秀领军人物和学科带头人。同时,依托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形成一批重点专业和课程。五是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开展中医药职业教育调研,与中医药职业技能岗位鉴定相衔接,制定中医药职业技能培训基本要求,加强中医药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待续) (摘自《中国中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