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创作服务均等化的现实需要
促进文艺创作服务均等化,让广大人民群众无论地域、收入、民族、性别以及其他身份差别都能获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由政府和文化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机会和结果大致均等的文化艺术成果,对维护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彰显群众主体地位以及提升群众文化生活质量具有多重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1.#文艺创作服务均等化是实现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现实要求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权利”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与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一样,公民文化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享有文艺创作成果、参与文艺创作活动、开展文艺创作和文艺创作成果获得保护的权利。它具有寻求满足与实现的天然本性,而它的满足与实现程度,则成为衡量社会进步与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不仅如此,文化权利的人权属性还决定着公正平等是文化权利的基本价值维度。它要求政府应为全体社会成员一视同仁提供质量基本相近、数量大致相当、可及性程度基本相同的文艺创作服务,换言之,公民可以不受性别、民族、身份等因素的限制均等化地享有文艺创作服务。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从理论上分析,文艺创作服务均等化主要体现为服务对象的全体性或者说服务必须惠及全民,即全体居民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有机会、有权利、有能力享有与公民基本权利有关的文艺创作成果,其因收入差距无机会支付或付不起文艺创作服务使用费的情形大体上得以消除,无论对象为何人,均有权享受到文艺创作服务。但从现实需求分析,文艺创作服务均等化的重点对象是困难社会群体或弱势社会群体。这些社会群体享受文艺创作服务的状况,既是衡量全社会文艺创作服务和文化福利整体水平的重要标尺,也是衡量全社会公平正义和权益保障程度的重要尺度。
2.文艺创作服务均等化是彰显文化群众主体地位的必然选择文艺创作服务在本质属性上具有公共性,表现为一定的人民群众共同享有这一文化成果。而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文艺创作服务共享的重要形式特征,也是实现其公共性的唯一途径。实践也证明,高效优质、丰富多样的文艺创作服务是人民群众共建共享的结果,群众主体地位实现的程度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变量。这是因为,首先广大群众是文艺作品、文化题材的思想源头,他们生活在基层,所提供的文化服务,来源于生活,贴近实际,为大众喜闻乐见,蕴藏着巨大的文化创造力,他们不仅是文化传承的“活宝库”,又是文化创新的“执棒者”。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谈到“用什么东西向他们普及”时,指出:“人民生活中本来存在着文学艺术原料的矿藏,这是自然形态的东西,是粗糙的东西,但也是最生动、最丰富、最基本的东西;在这点上说,它们使一切文学艺术相形见绌,它们是一切文学艺术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唯一的源泉。这是唯一的源泉,因为只能有这样的源泉,此外不能有第二个源泉。”
3.文艺创作服务均等化是提升群众文化生活质量的基础条件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作为具有普惠价值的文艺创作服务均等化,其意义不仅在于唤起公民的文化权利“觉醒”,满足人民最低层次的文化需求,更是在于均等化实现的基础上张扬公民文化权利的全面发展性,激发人民的文艺创作热情,提供文化需求水平。正如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所述,一般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有足够的活力驱动行为。对文化精神需求而言,这种层级递进的逻辑关系仍然适用,亦即人们的文化需要从下到上是逐层进行的,当且仅当人们的最基本的文化需要得到满足时,人们的文化需要才向高一级的层次发展。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要提升群众文化生活质量需要建立在文艺创作服务均等化实现的基础上。毛泽东在论及“普及与提高”的关系时指出:“普及工作和提高工作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人民要求普及,跟着也就要求提高,要求逐年逐月地提高。在这里,普及是人民的普及,提高也是人民的提高。而这种提高,不是从空中提高,不是关门提高,而是在普及基础上的提高。”(作者系丽水学院思政部博士、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