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
电子报

“共享治理”与高校内部治理现代化———探究两所美国高校现代大学制度的启示


  作为中国中西部千名校长海外研修班学员,2014年12月1日至21日,我们在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富乐敦分校、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等高校进行了为期21天的学习研修。期间对美国现代大学制度有了一个初步了解。其中“共享治理”并由此带来的高校内部治理现代化给我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
  
一、“共享治理”在美国
“共享治理”源于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美国教育委员会、美国大学董事会协会共同发表的《大学与学院治理声明》。其主要有两条根本原则:一是大学组织重大事情的决策既需要首创能力,也需要全体人员的参与;二是大学各组成群体在决策中的地位有所不同,谁对具体事务负有首要责任,谁就最有发言权。依据这两个原则,高校制定重要政策时,要利用教师的专业知识和创造力,通过保障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来实现学校治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此,形成了美国高校中教师广泛参与下的“共享治理”的理念和模式。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加州州立大学富乐敦分校就充分地采用了这一治理理念和模式。
  (一)“共享治理”的三类权力
依据董事会授权,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赋予教师享有以下三类“共享治理”的权力:一是直接权力,包括批准课程和学位要求、设置学生录取条件、自组织权力等;二是共享权力,包括直接影响教授的任命、晋职、降职和免职,影响学术院长、系主任的任命,对学校的预算、大学教育政策的调整等具有建议权;三是软权力,即对学校的一些主要议题提供咨询的权力。这些权力涉及的范围,包括学术事务、学生事务、教学事务、教师事务、与学术相关的事务等。权力的属性包括立法、决策、咨询、审议等方面权力。加州州立大学富乐敦分校赋予教师享有的权力大致也如此。
  据2001年一位美国学者卡普兰调查 (涉及882所高校),美国高校教师在全职教师的任命、终身教职的晋升、课程内容、学位要求、所提供的学位类型、学科规模、建筑建设规划、教学工作量、学院院长遴选、系主任遴选、教师薪酬标准设置、个别教师薪酬的制定、短期预算编制、校园治理中教师权力、学校委员会、评议会成员遴选等15项权力中,最有决定权事项有3项———确定课程内容、设置学位要求、学校层面委员会与评议会遴选成员。教师参与联合决策最有影响力的项目中有6项———全职教师的任命 、终身教职的晋升、所提供学位类型、教学工作量 、系主任遴选 及教师在校园治理中的权力。没有一项教师没有参与权。这一调查结果与我们在加州州立大学富乐敦分校、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了解到的情况基本是一致的。显然,美国高校教师“共享治理”的权限是比较广泛的,所不同的只是“程度”上的差别。
  (二)“共享治理”的方式
学校主要通过学术评议会及其常设或临时设置的一系列具体委员会来保障“共享治理”的有效实现。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评议会成员是全校1800多名终身教授或有资格成为终身教授的教师。评议会每年开3到4次会。只要有意见和想法的教师都可以参加(人数不低于50人)。开会时也会有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但他们只有听取和发表意见的权力,没有投票表决权。由于这些人员毕竟还是少数,因此难以左右评议会的决策。伯克利分校评议会1920年就已经获得了加州大学董事会赋予的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因此,评议会主要也是决策学校的学术事务。在评议会之下,伯克利分校还设置有评议会执委会(councils),成员15名,分别是评议会的主席、副主席、学术资源规划和分配委员会主席、教育政策委员会主席、预算和院系关系委员会主席、研究生委员会主席、人事委员会主席、研究委员会主席、妇女和少数民族委员会主席,以及6名从评议会成员中选出的代表。执委会行使以下权力:确定评议会大会的议程;审核评议会的“立法”议案,确定后提交评议会大会表决;代表评议会与大学行政进行沟通和磋商;负责管理评议会的内部机构。
  同时,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还设置了一系列常设或临时评议委员会,包括学术自由、学术规划与资源配置、课程指导、教育政策、教师福利等30多个,均是评议会成员选出。全校25%左右的教师在各委员会担任一个角色。各具体委员会一般有相关的事务时,会召集会议进行讨论,平时他们还负责收集信息,形成意见和建议,提交给评议会讨论,供评议会决策参考。此外,也可能提交给相关行政部门,供其参考。另外,还会就相关事务与校长、副校长等高级行政官员沟通、商议、呈递意见。如果某一时期出现了一些新的重要事务,还会成立特殊委员会来具体负责处置。加州州立大学富乐敦分校评议委员会同样很多,他们在具体事务中也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具体到教师的聘用,虽然决定聘用的权力在行政管理层,但是人选的推荐和学术的确认则是由教授组成的搜寻委员会(也称招聘委员会)推荐和确认。其基本程序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广告后,根据报名人数初选10—20人,交给搜寻委员会,搜寻委员会组织面试(非搜寻委员会其他教师可以旁听、交流),确定三个候选人推荐给系主任,由系主任报院长批准。搜寻委员会一般在应聘人员的学术评价中具有直接影响力,推荐给系主任的人选一般95%以上都会得到批准。
  如何保证教师参与评议会事务呢?有两点是十分重要的。第一,教师晋升评估中,评议会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州立大学富乐敦分校对教师有着一整套的评估制度进行考核评估。尤其是未获得终身教授的教师5或6年要接受晋升评估。在这一评估活动中学术评议机构(一般是人事委员会)对教师的评价、教师的晋升具有较大影响。这无形中塑造了评议会在教师中的地位,有利于吸引教师参与。第二,在对教师评估的指标体系中,有一项是社会服务项目。教师要提供为学校和社区服务的有关证明。虽然这一材料不见得有多大作用,但是如果没有,说明教师没有为学校和社区服务的理念和行为,那一定会影响到教师的晋升。
  “共享治理”自实施以来,由于其决策常需要教师广泛参与讨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管理的效率,因而屡遭诟病。为解决这一问题,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也在寻找办法。其中,由行政和评议会联合设立任务组解决需要快速解决的问题,就不失为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当然,不管个中问题多少,作为一种运行多年的治理理念和模式在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所属分校已经成传统,并扎根于学校治理制度中,成为了学校校董会的决策权、校长的行政管理权的重要补充,为高校构建了“三权共治、相互制约”的现代大学内部治理体系。
  
二、“共享治理”与高校内部治理的现代化
(一)“共享治理”符合民主管理的要求
“共享治理”从表面上看是让教师有了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但是,从本质上讲它体现了学校民主管理的理念和价值观。它包含着行政管理人员与教师之间,互相尊重,为了共同的目标齐心协力的过程。这种民主参与顺应了现代教育管理民主化潮流的要求,是推动高校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内生力,对于提高高校管理决策力,提升决策执行力,提升教师对学校的忠诚度,消除管理者与教师之间的分歧,增强组织凝聚力,激发教师创造力和涵养民主精神力等都有着积极的潜移默化的价值。因此,“共享治理”不仅仅是一种管理模式,更重要的是体现着美国高校民主管理的理念和要求。
  (二)“共享治理”符合高校科学管理的要求
“共享治理”在美国高校虽然运行多年,但由于其存在决策周期长,效率低,教师参与积极性有待提高等问题,一直也受到批评。但是,作为一个民主管理方式,美国高校还是充分认可其价值的。一是这种治理模式能够提升教师对学校忠诚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加州州立大学富乐敦分校一直有一个理念就是要使自己的员工能够终身的为学校服务。因此,实行这种“共享治理”模式,可以使教师的权利得到尊重,有利于教师认同学校的管理和发展。二是能够有效利用教师的专业知识和创造力。学术事务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教师。因此,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加州州立大学富乐敦分校始终强调教师在学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都力图发挥他们的智慧和创造力,“共享治理”正好为之提高了重要载体。三是能够极大地减少管理者和教师之间的严重分歧。缺乏沟通往往是管理者与管理对象发生矛盾的重要缘由。由于多元化均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加州州立大学富乐敦分校的特点,因此文化和理念的冲突自然难以避免,而实行“共享治理”提供了教师发表意见的平台,也促使教师和管理者之间相互尊重,这为两所学校构建和谐的人文关系提供重要的前提。
  美国的一位总统杰佛逊曾经说过,更多的人参与管理会形成更好的决策。因此,从决策的科学化角度而言“共享治理”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模式,它符合高校管理科学化的要求。
  
三、美国高校“共享治理”的理念和模式对中国高校改革的启示
美国高校建立在教师广泛参与下的“共享治理”理念和模式,对我国高校进一步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一)理念上提升
发挥高校教师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在《高等教育法》中就有体现。多年来在高校改革的进程中,各高校也一直在构建以教师为主体的运行模式。特别是近年来,提出了要建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现代大学制度,更是把发挥教授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看成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一直以“准行政机构”模式在运行。因此,高校管理的行政色彩十分明显,行政管理的科层意识和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样学校管理(包括学术事务的管理)中的诸多事务虽然也会听听教授意见,也有一个决策过程“几上几下”的问题,但是“下层”的意见往往只是参考,真正决策时大多数事务还是行政说了算,造成一些高校教师对学校召开的“座谈会”、教代会等既不热心,也不关心。总体而言,教师参与学校治理的理念在中国高校没有普遍形成,其运行方式也不规范和通畅。借鉴美国高校的做法,我们应该认真反思高校“行政化”的问题,坚定把学术事务交给教授,通过更为民主的途径和方式发挥教师参与高校治理的积极性。只要树立起这种“共享治理”的理念,“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特点才能建立起来。
  (二)制度和机制建设从现有中国高校治理模式看,在现有制度和机制基础上,加以完善和发展是可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共享治理”体系的。
  一是在现有学术委员会制度和机制下,建构“教授治学”的“共治”模式。学术委员会是《高等教育法》确立的高校内部实现“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机构。当前高校都有这样的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该机构的权力没有得到明确,或者是有明确但是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因此,高校应该按照大学章程的要求,及时修改原有的学术委员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权和相关制度。根据“共享治理”的理念,学术委员会成员可以扩大一些,并且要严格控制行政人员的参与。要赋予学术委员在学术事务上的决策权、建议权、咨询权,并且把这些权力的边界加以明确的界定。
  二是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高等教育法》确定的高校开展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当前,各高校的教代会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学校中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一般都会经过教代会讨论,同时校长每年也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学校财务制度的运行情况也要向教代会报告。从形式上看,民主管理是得到较好体现。但是,实际上教代会的审议其实并不起到应有作用。一方面参加的行政管理干部偏多,他们的意志一般能够左右其他教职工的意志,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难以在通过的决议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另一方面是教代会虽然设有常设主席团,但这一机构一般处于瘫痪状态,因此一旦大会结束后,教代会这一民主管理的渠道也处于瘫痪状态。这就使得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没有机构进行监督,大会没有通过的议题也没有人继续予以关注。加之教代会主席团的主席一般都是学校领导,这样教职工要自行启动教代会,提出意见基本难以实现。因此,从“共享治理”的角度看,应该从以下方面完善教代会这一制度。第一,在教代会组成上,由教职工自行确定其成员代表的资格。严格控制行政管理人员作为教代会代表比例。第二,在教代会权限划分上,明确教代会具有学术事务一定的决策权。如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学术事务,可以先由学术委员会讨论,之后上交教代会决策。第三,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组建一个主要由教职工代表担任主席和副主席的常设委员会,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同时根据教代会的职权,组建一些具体委员会,如职工福利委员会、职工住房委员会等,具体负责收集教职工在这些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处理一些日常事务。同时,要明确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和各具体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问题或征求意见。通过制度来保证教代会已决议或未决议的事项有一定制度保证其事事有落实,件件有监督。第四,完善二级学院教代会制度。按照学校教代会运行模式构建二级学院的教代会,把参与治理具体落实到二级学院各项工作中。
  三是从完善教职工评估制度上,提高教职工参与治理的积极性。美国高校教师之所以较为积极地参与“共享治理”,与其设置的一系列评估制度有一定关系。鉴于此,要推进中国高校“共享治理”,也应该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晋升上设置一些要求教师参与学校学术事务的评价指标,并对积极参与学校“共治”体系的教职工予以表彰,以促使教师积极参与到各种“共治”的机制中。同时,在教师的一系列评价中,应该切实地引入学术机构对教师的水平和能力进行学术的鉴定,使对教师的评估回归到学术意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