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思想简论赵俊林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不断走向成熟,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的法治思想是全党智慧的结晶,这一思想博大精深,涉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众多方面,本文试图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民主法制论一九七八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全会形成的以邓小平同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承担起艰巨的使命,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这也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伟大转折点。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并根据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创造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理论。邓小平同志关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理论特别重要的有:
1.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民主和法制是统一的。邓小平早在1978年12月13日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讲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指出,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2.要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1985年下半年,邓小平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这个思想非常重要,表明建设、改革要与法制同步,用建设和改革推动法制,用法制保卫和引导建设与改革。
3.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邓小平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在这里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二、法治立国论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中央领导集体,与时俱进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特别重要的是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而全面地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关问题。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是第一次,这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完全形成。
三、法治与德治结合论江泽民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和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均置于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的思想,并全面阐述了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对党的治国方略进行了创新。
四、依法执政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党的领导和法制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这一关系事关整个法治建设兴衰存废的大局。对此,邓小平指出,首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同时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我们的党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胡锦涛强调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共产党依法执政,突出了执政党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这是我们党总结半个世纪以来的执政经验而做出的战略性论断,反映了我们党对治国执政方式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
五、和谐法治论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有了重大的新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因此有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和任务的提出与实践,“和谐法治”思想应运而生。和谐法治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哲学为理论基础,强调“弘扬法治精神”,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和谐统一为理想图景。“和谐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这一思想使我党对法治的思考已经从国家层面扩展到社会层面,为法治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提升了我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实践,丰富和创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模式、历史任务、实践途径,代表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国家目标的历史走向。
六、依宪治国论胡锦涛同志深刻阐述了宪法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程中的地位,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把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就抓住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
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论2005年,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公平正义、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诠释了法治与人民、法治与正义、法治与社会、法治与政党的关系,体现了内容与形式、手段与目的、价值与效果的辩证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注入了动力和指明了方向。
光辉的思想指导伟大的实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的法治思想不断发展,日趋成熟,指导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不断前进,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而成功的实践又丰富了法治思想。我党的法治思想已成为马克思主义思想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我们相信,在这一光辉思想的指引下,不管道路将如何曲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一定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