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章程
序言江西中医药大学历史溯源于1951年创办的江西药科学校和1953年创办的江西中医进修学校。1959年成立江西中医学院,2013年更名为江西中医药大学。
为保障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江西中医药大学(英文名称为Jiangxi/University/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英文缩写为JXUTCM),学校网址:www.jxutcm.edu.cn。
第二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有湾里、阳明、抚生、望城等四个校区。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兴湾大道818号。在办学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以育人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依法认定教师资格,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教育教学、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十)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医疗、生产、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收取费用,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考核。
(四)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
(八)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第九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为国家改革发展服务、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为办学宗旨,努力建设以中医药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产学研结合特色鲜明的世界中医药名校。
第十条 学校奋斗目标:建设成为高水平、有特色的世界中医药名校。
第十一条 学校校训:惟学 惟人 求强 求精。
第十二条 学校以引领和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为己任,强化内涵,彰显特色,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和文化铸校。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倡导“赢在终点”为核心的育人导向,坚持并践行“教无类、学为先、重激励、育特长、促实践、有思想”的育人理念,培养符合国家要求适应社会进步和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实践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国家发展与社会需求,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教学、科研、医疗、产业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办学模式。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结合办学特色,围绕健康领域国家急需的重大问题、中医药科技的关键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强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营造思想解放、学术自由的氛围,依法保障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学术活动的自由,反对不端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
第十七条 学校立足中医药特色,坚持开放办学,实施国际化战略,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国际化水平,为人类健康服务。
第三章 办学形式与学科门类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设置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九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依照国家学位制度和学校有关学位管理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 决策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遵循“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主要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科学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非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遵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推进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为学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办主任、监审处处长、工会主席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校长根据议题内容确定;校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
(二)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三)审议学校学术政策性文件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四)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五)评议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六)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七)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审定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八)指导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应改期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事项须经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核学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学位申请、授予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
(三)指导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六)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九)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经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在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设立校、院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学校授予的职权开展活动。
第二节 学院及直属单位第三十八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责、职权配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学院教师及其他人员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评价学院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对学生就业创业予以指导帮扶。
(七)管理、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学院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八)负责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推荐工作。
(九)经学校授权,聘任学院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讨论和决定本院重大问题的议事和决策主要形式,参加人员为院级领导和非院级领导的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其他事项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支持院长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业务与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发展规划、行政管理等事务。院长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加强中医药等领域的重大科学研究工作,设立若干研究机构。独立建制的部、馆、中心及研究机构等,依照学校赋予的职权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院长负责制,拥有完整的民事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的领导与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在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五条 学校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实体,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实践教学、科研基地的建设,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第五章 教职工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结构比例。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照国家人事政策对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和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实行任用、聘任、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发展规划和年度进人计划公开招聘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能力提升、事业发展的平台。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和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教学和科研提供必要条件,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积极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为离退休教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第一节 学生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的机会。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经费资助和奖励。
(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践行校训,完善人格,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的管理。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思想品德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教育实践活动,对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推荐及指导、就业帮扶、创业教育及实践等服务,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六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经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和学院的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分别在学校党委、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校、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院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关心特殊群体学生,为其身心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节 校友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受教育者,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顾问、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经学校批准获得荣誉学位的个人。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校友会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校友会依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保障第七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的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缴纳学费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支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资金支持。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以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依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 “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编制财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财务部门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加强审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使用效益和运行安全。
第七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八十条 学校不断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改善基础设施、文献资料、信息技术设施、后勤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文明和谐生态校园,为师生员工学习、生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第八十一条 学校以传承发展创新中华传统医药文化、服务国家社会为使命,勇于担当、甘于奉献,按照需求导向、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积极争取社会广泛支持,与政府部门、国内外有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协同创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推进产学研合作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教学、医疗、科研互动,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完善产学研合作的相关制度,激励学校科研人员与企业联合创业,共享各类创新资源,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第八十三条 学校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开展协同合作,与企业合力攻克关键技术,提升产学研结合的水平和实效。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规范校办产业管理,促进校办企业健康发展。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手段,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积极与国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加强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化中医药人才培养;扩大留学生教育规模,优化留学生结构,提升留学生教育质量;积极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创造有利条件吸引海外一流专家学者、优秀留学人员来校工作;扩大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八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致力在若干重大疾病防治领域保持领先地位,为人类健康作出贡献。
第八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国外研究机构、知名企业开展科研交流与合作,联合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校加强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与外国政府、高校合作办好孔子学院等对外交流平台,推广中医药文化,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服务。第九章 学校标识第九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外圆为绿色,外环为白底绿字,上方为绿色中文书法字体校名,下方为绿色英文译名。(见附件一)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证章。(见附件二)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长与宽之比为3:2),中央图案分上中下三部分,上方为绿色学校标志,中间为黑色中文书法字体校名,下方为黑色英文译名。(见附件三)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歌:《江中行舟》。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每年的5月19日。第十章 附则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五条 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学校的其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四)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 学校党委负责对本章程解释,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