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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安徽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AlumniAssociationofAnhuiUniversity。
  第二条本会是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由安徽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本会为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安徽大学及其前身省立安徽大学和国立安徽大学校友自愿组织而成。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安徽大学及其前身省立安徽大学、国立安徽大学的优良传统,团结和联络海内外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11号安徽大学磬苑校区学术交流中心,邮政编码:230601。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发挥校友力量,促进母校发展,为母校的办学、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二)组织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协作,支持和服务各地校友的事业发展;(三)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组织各地校友分会配合母校做好相关工作,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
  (四)加强校友信息交流,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五)编印《安大校友》期刊,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及校友分会动态;交流信息。
  (六)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为安徽大学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安徽大学校友:
  1.凡曾在安徽大学、省立安徽大学、国立安徽大学等院校及其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以及获得安徽大学学位证书的其他学生等;2.曾在安徽大学、省立安徽大学、国立安徽大学等院校以及附属单位任教、任职过的人员;3.安徽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4.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5.凡虽非安徽大学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安徽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过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安徽大学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四)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力;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宣传母校的历史和发展成就,维护母校声誉,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问题和终止事宜;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担任。如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内部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等文稿;(三)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为校友和母校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为了大力加强和推进校友工作的开展,在母校按院系成立校友分会,在学校校友会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内有关单位为理事单位,其部门负责人为职务理事,如部门负责人有所调动,则理事亦相应随之调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若干人。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捐助及开展科技合作、科技服务取得的效益(含分会)。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海内外有识之士的捐赠;(三)安徽大学划拨经费;(四)政府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会员缴纳的会费(七)利息;(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年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