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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问答


  1、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条的规定,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2、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3、具体而言,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答: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的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4、国家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是基于妇女的生理特征和对妇女的健康保障而设定的。
  5、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答: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6、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中对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职工结婚、生育的情形,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一规定的立法理由是:(1)妇女享有的婚姻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2)妇女享有的生育权,也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7、妇女的财产权利主要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妇女作为一种民事主体,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一)财产所有权;(二)财产继承权;(三)承包经营权;(四)宅基地使用权;(五)抵押权;(六)质权;(七)典权;(八)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九)债权等。
  8、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如何维护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9、在什么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0、妇女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是否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11、妇女遭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做出的,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女联合会投诉,请求帮助。
  12、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以基于何种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可见,就算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了书面的约定,在离婚时,女方还可以基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13、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救济?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1款以及第53条之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四条救济渠道:一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是向妇女组织投诉。
  上述四条救济渠道可以任择其一,而其中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加的一种救济方式。
  14、单位能否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资吗?
  答:不能。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这是因为:
  (1)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
  (2)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
  15、为什么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答:因为(1)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权,这项权利的实现不受性别的影响。
  (3)我国劳动法第13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适合妇女工种或者岗位处,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另外,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16、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
  答: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那些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下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