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与社会价值共识
2014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个宪法日在波澜不惊的氛围中过去了。正如许多重大历史转变一样,是在一种不知不觉的进程中实现的。国家宪法日及其所体现的治国理政方式和社会观念的转变,也会深刻地改变着中国社会。
国家宪法日的确定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性决定,其依据是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之所以确定每年的12月4日这个时间为国家宪法日,是因为我国现行宪法(简称“82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而“82宪法”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简称“54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宪法日决定明确指出: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不仅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宪法日的确立本身是一种形式,但是这种形式的背后却体现了一些重大价值观念的转变。可以说,国家宪法日确立了一种新的社会价值共识基础,以及这种共识基础不断得以夯实的重要途径。
中华民族的崛起、伟大中国梦的实现,需要全民族、全社会的价值共识。然而,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价值、多元文化并存的社会。任何价值独断或文化霸权都难以获得正当性与合法性。在这样的时代,政治共同体依赖什么样的共识来整合社会呢?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这种整合的力量和正当性只能来自法治,来自宪法,也就是说只能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所以宪法具有民主的正当性;宪法保障宗教、言论和文化研究的自由与人权,所以宪法具有最大的价值包容性;宪法是一种政统与法统的宣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所以宪法具有秩序上的最高权威性。正是基于宪法所独有的民主正当性、价值包容性、法律上的最高权威性,宪法才能成为社会共识的合法性基础。
由于历史和政治上的各种原因,中国在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时候,中国在已经觉醒并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时候,却深深感受到中国社会价值基础的脆弱。我们今天的社会共识可能只是建立在变动不居的GDP和不受制约的权力基础上,因而社会和国家始终处在需要不断维稳的不安状态之下。我们见证的不仅有权力的腐败,而且有公民的腐败乃至社会整体的堕落,如道德被放逐、正义被挟持、信任被利用、理想被嘲弄、责任被抛弃等等。如何重建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如何寻求国家和民族振兴的共识基础?
有人提出西方的价值观,有人提出儒家的价值观,有人提出革命传统的价值观,有人提出某一阶级的价值观。有人从圣人、哲人的经典和语录里寻求,有人从政策、文件里寻求,有人从现实规则,乃至潜规则里寻求。这一切也许都是可能的途径和依据,但是都必然具有巨大的片面性、局限性、乃至独断性。只有一国宪法才是经历历史风雨而达成的最大的重叠共识,只有一国宪法才是真正汲取本土资源的价值源泉。就我国而言,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中国人民近百年抗争奋斗后的历史性选择,是中华民族振兴和求索的无数经验教训的总结。1982年宪法是对“54宪法”的继承和发展。“82宪法”吸收了“文革”对人权和法治破坏的深刻教训,又经历改革开放的广泛而深刻社会变革,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补充和完善,从而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宪法地位,制定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承认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因此,中国社会继续前进的共识基础只能是现行宪法,也只有求诸现行宪法,才能获得所有政治和集体行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国家宪法日只是一种仪式,但是其传达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共识却有巨大的力量。法国宪法性文件,《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即《人权宣言》)提出“凡个人权利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的口号,激励了无数仁人志士对公平正义梦想的追求,从而改变了近现代人类社会;二战后联邦德国基本法第一条宣示并承诺,“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将德国从二战法西斯的巨大罪恶和负罪之下拯救出来,重新成为世界文明强国;美国宪法中“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法律保护和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规定,传递了巨大的正能量,使美国始终走在世界诸国的前列。由此可见,如果我们通过国家宪法日这一形式,培育和传播了我国宪法,包括世界宪法文明的价值共识,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仅一定会实现,而且这个梦一定是人民幸福、国家富强、世界和平的伟大之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