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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到今年已经整整60年。这60年间,我国共有过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的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共经历了四次修正,有四个宪法修正案,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宪法已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默默无闻地保驾护航了60年!而现在,她终于有了专属于自己的日子——国家宪法日。
国家宪法日的确立是我国法治进步的见证。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其实,早就有学者提出过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想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在2001年就建议将12月4日定为我国宪法日。韩大元说,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治首先是“宪治”,“普法”的核心首先在于“普宪”。事实证明,这十几年的等待并没有白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国法治建设也逐渐步入快车道:从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再到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后到2014年11月1日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这一系列重大法治建设大事记正是国家宣誓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突出宪法的权威,树立宪法精神,并鼓励全社会及每一个公民尊宪、守宪和护宪的重要体现,正是我国法治进步的见证。
国家宪法日的价值更在于一种法治信仰的树立。
世 界 知 名 法 学 家 哈 罗 德 ? 伯 尔 曼(Harold J.Berman)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让法律抵达人心,只有在全社会高度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方能“形神兼具”。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源自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宪法作为“众法之法”和“根本大法”,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最高程度的公平与正义,她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根本保障。所以,国家设立宪法日,拥护其最高法律效力和不容置疑的权威与尊严,即是对公平与正义的尊敬和遵守。而这正是生活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每一个公民所期盼的,也正是公民信仰法律的根源。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 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等等这些国家声音,都正在成为树立公民对法治信仰的基石。“宪法宣誓”制度更是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树立法治信仰的一种仪式化体现。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式就职时,要公开向宪法宣誓。”向宪法宣誓,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工作人员对全体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尊重和敬畏,要忠诚于党和人民,恪守法治、依法行政;另一方面,通过宣誓忠于宪法这种庄严的仪式,更能增添宪法的尊严感、至上感,为国家工作人员及人民形成宪法信仰、法治信仰,营造出更加浓厚的遵宪守宪氛围,为国家工作人员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
国家宪法日的生命源于国家和公民每时每刻对宪法的遵守。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刘小冰说,任何一个纪念日的设立,都是需要内容支撑的。只有365天尊重了宪法,纪念日这一天才真正有意义,否则就是形式主义。的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和权威也在于实施。然而,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违反宪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其实,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内容上来讲,宪法是人民权利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因而,对宪法的违反就是对人民意志的违反,是最严重的违法。
同时,人们往往也会认为遵守宪法很难,甚至质疑个人到底如何去遵守宪法?因为宪法较之其他部门法并不具体,很少规定公民不该做什么,做了会承担什么后果。其实,这是对遵守宪法的一种错误理解,误认为遵守宪法就是要遵守某一个具体的宪法条文。宪法有明确规定的,遵守了自然正确,而对于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或是规定比较宏观的条款,可以通过遵守具体的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来实现,因为这些部门法就是依照宪法精神制定实施的。所以,遵守宪法,并不只是教条的遵守宪法条文,而是对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的遵守。
弘扬宪法精神我们永远在路上。
国家设立宪法日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和信仰,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然而,这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不能仅把国家宪法日当作一个纪念日,而要当作全民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要想真正把宪法内化于公民心中,使之成为一种信仰,还需要所有法制工作者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开展法制宣传。
在全国首个“12?4——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让我们重温对国家宪法的敬畏和信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践行法治社会的使命,使尊宪、守宪成为一种新的生活常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