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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


  谓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实际减除的是相当于个人的生计及其他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必要费用(2000×1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由于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多少的不同,其计税又分为几种情况: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元)×2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3)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加成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难以按月计算,所以,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计税;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
  5.稿酬所得的计税稿酬所得的基本计税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所谓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规定为: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计税。
  (2)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者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者再版所得分次计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为一次,按照税法规定计税。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者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税。
  稿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并按照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只征收应纳税额的7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1-30%)由于取得稿酬收入多少的不同,其计税又分为两种情况:
  (1)每次稿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2)每次稿酬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基本计税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所谓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某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作者将其文字作品的手稿原件、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也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由于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多少的不同,其计税又分为两种情况: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每次收入额-800元)×2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每次收入额×(1-20%)×20%
7.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20%。所谓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数额或者比例减除费用外,纳税人在财产出租过程中缴纳的各项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凭完税(缴纳)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此外,可以凭有效证明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但是每次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限800元)-8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限800元)]×(1-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8.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每次”,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财产原值”,是指有价证券,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其他财产。允许减除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计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纳税人每次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五、个人所得税的捐赠扣除近年来,社会各界人士爱心捐赠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日益增多。为鼓励个人对特定事业的捐赠行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按照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此项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残联、国家减灾委、中国老区促进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向社会公益事业和灾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向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捐赠的,可以全额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从2006—2010年,对宣传文化事业(包括规定的艺术表演团体、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馆和群众艺术馆等)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也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扣除。
  一般捐赠额的扣除计算公式为:
  捐赠扣除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如果纳税人的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扣除限额,其捐赠额则全额扣除;如果纳税人的捐赠额大于捐赠扣除限额,其捐赠额则按照限额标准扣除。
  六、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为体现税收的奖励和照顾政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免税和减税政策。
  1.免税所得项目(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国家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 (目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也可免税。
  (11)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其他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1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者市场价格取得的差价收益。
  (13)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以后一年之内按照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者部分免税。
  (14)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15)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16)符合规定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和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奖品,经过税务机关核准的。
  (17)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2.暂免征税所得项目(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999年11月1日恢复征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税)。
  (2)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3)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所得。
  (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
  (5)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6)个人购买彩票,一次中奖所得不超过10000元的(超过的全额征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
  (7)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8)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9)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照规定取得的手续费。
  (10)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留任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在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11)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3.减税所得项目(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而,通常采取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
  1.代扣代缴。税法规定各项应纳税所得有支付单位或者个人的,以支付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有义务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款项时,应先计算应纳税额,从中扣出税款并代为上缴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税务机关按照扣缴税款的2%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这种方式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逃漏税。
  2.自行申报。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限内,须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为收入来源地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缴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取得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税。既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委托代理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
  八、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税收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以上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5.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