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中国
近日举行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 《决定》)。《决定》是具有重大深远历史意义的经典政治文献。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历届四中全会均以党建或经济为主题。将法治作为中心议题,并以党的决议做出专门决定尚属首次。凝聚民族智慧、集中体现党的法治理论与精神成果的四中全会《决定》,是中国法治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法治是我国根本法确定的治国理政基本原则。《决定》是对宪法第五条“法治”原则的精微阐释与全局规划。1999年我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总纲第五条第一款,与宪法第一、二、三、四条共同构成新中国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构架,这五条是核心宪法规范。宪法第一条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为国体;第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为政体;第三条规定国家权力体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四条规定我国是多民族统一国家;第五条规定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是法治。可见,根本法的这五个核心条款构成逻辑完整的制度整体,对“谁统治?”与“如何统治?”这两个紧密相关的国家根本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决定》是对宪法规定的国体与政体内涵的重大创新与发展。
何谓法治?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将法治定义为“良法获得普遍服从”。法治的概念具有丰富而与时更新的内涵。据此定义,结合现代中国实际,“良法之治”即指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创制集中体现和维护人民意志与利益的法律,并且,这种良好的法律得到全面实施与一体遵行。
何谓法治中国?一言以蔽之,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落实宪法第五条规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决定》对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完整的顶层设计方案与一系列具体构想,包括法治中国建设的五条原则、七大方面,一百八十余项举措。可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各举实例进行读解。
法治的逻辑起点是制定良法。先有良法而后方能有善治,而只有加强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才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良法体系。举例言之,为了实现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据此,除了原先根据三级双重立法体制而享有立法权的城市之外,全国300个左右设区的市的人大与政府,都将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立法,对宪法与法律等上位法进行具体化、细则化规定。可以预见,如此广泛而密集的地方立法权配置,必将带来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数量的与日俱增。诚然,立法先行原则有利于发挥立法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引领与推动作用;同时,却也将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提上更紧迫日程。惟有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及立法备案制度,方可避免政出多门,号令不一,真正建成与维护完备统一的法律规则体系。
现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法治。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之一,《决定》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行政程序可约制、规范行政执法。山东是继湖南之后在全国率先颁行《行政程序规定》(2011)的省份,省政府的这一立法设专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绸缪周详。由此来看,《决定》既是今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指针,也是对先前萃取的地方法治实践经验的理性升华,是对各地制度创新的权威肯认。
司法是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最后防线。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是对学界关于“法院独立公正审判”问题研究成果的积极肯定,即,解决行政区划与司法区划重叠问题,避免行政机关对司法进行干预,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决定》采取这一举措,不仅从根本上保证了检控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而且能够厘清行政与司法的关系,极大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现代国家是形式与实质相融无间的法治联合体。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与德表里一致,相互为用。就价值实质而言,法律与道德相互涵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法的道德基底,是“良法”的源头活水。就功用效果而论,法律和道德相互给力;法律给予道德以外部保障,道德给予法律以内在信仰。《决定》指出,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既重视发挥法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德的教化作用,法以载德、德以济法,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完美统一。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党如何加强与改进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概括的 “三统一”与“四善于”。诚如《决定》所言,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法治化,必须依靠党的坚强领导。《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党的领导、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法治三位一体,高度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决定》的表述意义与建构意义同等重大。它是党代表全体人民所表达的国家最高意志,是对吾国吾民既往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的甄别提炼与清晰阐发,更是对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宏观统筹与精心谋划。“周虽旧邦,其命维新”,领导人民建设法治中国是我党的历史性创举与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