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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卡的傲慢与偏见


  公务卡管理办法实行有一年了,大多数人从不理解、不适应到渐渐地应用自如,在这样一个且困惑且快乐的磨合期里,发生了一些有趣的小故事,现在小会 (笔者会计职业的自称)就与小伙伴们一起分享两个小故事。
  故事一 某天一位大姐打电话向我们抱怨:“要订购一批书报杂志,邮局不能刷卡,可是不刷卡就不能报销,这可咋办呐!”小会笑着问她:“你以前是怎么办的呢?”她说:“转账啊!”小会回答她:“对呀,你还转账嘛!”大姐这才恍然大悟。
  原来许多老师刚一听说要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就误以为要以公务卡结算方式取代一切结算方式。其实大家只要仔细看看《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一章第一条和第三章第十六条,就会明白了。
  第一章第一条是告诉我们,实行公务卡结算的目的之一是“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也就是说公务卡结算只是取代了部分现金结算方式,并不影响以前就存在的其他结算方式。当初在制定本办法时,考虑到可能会产生以上误解,所以特意又在第三章第十六条强调了“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小伙伴们,当你为选择何种结算方式为难的时候,无论何时都要记得“首选转账方式,次选公务卡结算方式,最后才是现金结算方式”。
  故事二 一位认真的大叔,不知要报销什么,有好几次问我们:“一定要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吗?”我们小会每次都会回答:“只要是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都要使用公务卡结算。”于是大叔每次都伤心地离开。终于有一天,他说出了他要买的东西原来就是一捆价值50元的警戒线,而且是在小杂货铺买的,不能刷卡。小伙伴们,你们再好好看看《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该条列出了仍可使用现金结算的业务种类,其中第四项“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是可以用现金结算的。当然要注意,“零星支出”就是在转账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小额支出。
  有小伙伴可能又要问了,接下来《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不是规定“对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公务支出,经办人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报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业务”吗?其实这个十八条是针对十七条指定的,是指可使用现金结算业务范围之外的,无法使用公务卡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还是要首选转账方式,次选公务卡结算方式,最后才是现金结算方式。
  为什么总是强调“首选转账”呢?是因为实行公务卡制度是为了减少现金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而转账结算本身就具备监督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减少现金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的功能。再说了,你想啊,一个在工商部门注册过的、合法经营的商户,以及杂志社之类的行政事业单位,肯定要在银行开立单位账户的呀,所以转账结算才是最正规、最可行的“公对公”的结算方式。当然,这些商户、单位如果装了POS机,用公务卡结算也是一样的。但如果老板说,既不可以刷卡也不可以转账,这时,除非你买的东西符合《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否则不要轻易使用现金结算。
  曾记得,在简·奥斯汀笔下,傲慢的达西与心存偏见的伊丽莎白通过沟通,终于消除误会,终成眷属。但愿在经历了这段磨合期后,公务卡能像手机、微信一样,成为大家生活中的亲密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