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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章程



教育部下发的章程核准书


序 言
清华大学的前身清华学堂始建于1911年。1912年更名为清华学校。1928年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南迁长沙,与北京大学、南开大学组建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改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1946年迁回清华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清华大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后成为多科性工业大学。1978年以来逐步恢复和发展为综合性的研究型大学。
  建校以来,本校始终与国家民族共命运,走在社会进步前列,全力培植人才、发展学术、服务社会,形成了优秀文化传统和光荣革命传统,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史册上写下了隽永篇章。
  本校秉持“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校训、“行胜于言”校风、“严谨、勤奋、求实、创新”学风,弘扬“爱国奉献、追求卓越”传统和“人文日新”精神,学术上倡导“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清华大学,系由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法定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服务国家和人民,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世界一流、中国特色、清华风格的发展道路,以学生为本、学者为先、学术为基、学风为要,致力于成为全球卓越的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机构。
  第五条 学校坚持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实行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学生具备健全人格、宽厚基础、创新思维、全球视野和社会责任感,实现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以实现发展目标。
  学校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有关事项按规定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学校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建立学科自我发展、动态调整、交叉融合机制,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专业规模和学科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方案和模式,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招收素质全面、品学兼优、特质突出的优秀学生。
  学校设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培养环节,依法自主调整学生的具体修业年限,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学校自主决定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依法授予学位,自主确定学位证书印制规格等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国家战略需要和世界学术前沿,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为人类文明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同境外教育、研究、商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高水平境外学生,提升办学质量和国际声誉。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人才强校战略,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
(下转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