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章程
(上接第5版)(二)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学院(系、部、所)设置副职若干名,协助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三)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重大学术事项的咨询、评定和审议。主要职责:审议并监督实施学科发展规划;确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学术标准;审议学术资源的配置方案。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教授职务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全体教师的监督。
教授委员会受学术委员会委托,承担相应职责;受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承担审议本单位的学位评定、授予等事宜的职责。
(四)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系、部、所)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系、部、所)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学院(系、部、所)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党政负责人的全体正职和副职。
第五十一条学校积极建设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科研基地和实验室,根据需要设立校级研究机构。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部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章程。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副主任若干名。
第五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科规划、建设与调整,学科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学术带头人等组成。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的专家学者组成。
(五)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专门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其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法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设副主席若干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六章 其他组织第五十五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教辅部门,教辅部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内外组织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等。
第五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中国共产党上海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实施细则行使权利。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六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第六十一条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教职员工、学生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社团须在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学校设立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聘任的评定、审议。岗位聘用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学校设立薪酬委员会,负责学校薪酬体系和薪酬政策的咨询、建议和监督。薪酬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员工代表、校领导、校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六十七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七章 管理体制第六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法律制度和大学发展内在要求,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处理党委与行政、学校与学院(系、部、所)、行政与学术三者关系。
第六十九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行政事务决策管理的行政职权。
第七十条学校实行校院(系、部、所)两级管理体制。学院(系、部、所)在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部、所)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系、部、所)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学术与行政双向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七十二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上海财经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规章制度要求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党委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并主持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工作。党委书记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七十三条中国共产党上海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制度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十四条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学校党委和党委常委会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议事制度,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副校长主持。
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社会服务、对外合作等活动。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组织资源配置,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十五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交流与合作第七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七条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校董事会(简称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全面、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校董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校友、社会贤达、著名学者、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业家及学校代表组成。
第七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信息咨询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九章 财政与资产管理第八十一条学校财政活动主要包括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八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八十五条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与两级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八十六条学校资源配置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七条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具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八十八条学校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第十章 附则第九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九十一条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九十二条教职员工和学生可依据相关程序向学校提请修改或废止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章制度。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