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原则
平等的字义是均平齐等,无高下、浅深之差别,内涵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具有相等地位,享有相等待遇,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与人的一种态度。
平等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注的重要课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平等就是 “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他们揭示了阶级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在于剥削制度的存在,认为只有消灭了私有制和阶级压迫,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并且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增加社会财富、缩小社会成员的差距,才能实现社会的平等。“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公社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马克思、恩格斯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资产阶级平等的虚伪性、不彻底性和狭隘性。《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不过是归结为在 “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与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无产阶级 “取得公共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平等才获得存在的基础。
平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价值理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将平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并为之作出不懈奋斗。“三湾改编”,建立了官兵平等制度。官兵平等塑造了新型的人民军队,使中国革命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在以后的二万五千里长征中、在抗日战争中、在解放战争中,共产党领导的军队能够愈战愈勇,无往而不胜。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注重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人民平等的权利。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强调公民具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向国家机关和个人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申诉、检举权。同时注重人的性别平等、民族平等、地域平等的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宪法规定,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家庭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护各少数民族的权利和权益,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国家实施西部发展战略、城镇化发展战略等具体措施,致力于解决对于各地域、城乡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目的在于更好地营造平等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和平发展的权利。
社会主义为实现真正的平等奠定了现实的制度基础。追求和实现社会的平等,是古今中外、不同国度人们的共同愿望,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理想,但是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条件下,真正的平等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现实。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为了争夺生存资源,不同部落群体之间的关系往往是排斥性的,甚至是你死我活的对抗性关系,在这种条件下实现平等只能是一种空想。在奴隶社会,奴隶被视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被自由买卖。奴隶主强迫奴隶工作,奴隶无报酬也无人身自由,自然也就没有平等可言。在封建社会,劳动人民虽然有了一定的生存和自主权利,但经济上无法独立,政治上毫无权利。资本主义社会虽然提出了人民“形式上”的抽象政治权利,这些权利的运用也为维护人民的某些利益发挥了作用,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在现实中对资本力量的屈从,工人阶级特别是处在边缘国家和地区的劳动人民仍然处在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建立了公平正义的经济制度,这为构建平等的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
平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和谐中包含着平等,没有平等不可能实现和谐。平等不是抽象的范畴,平等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它的实现需要具体的社会环境、社会制度、社会认知以及体制规章的保证和践行。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度的保障、法律的完善以保障人的平等的权利方面,取得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社会的平等程度还有待于大幅改善,现实中仍然存在教育机会的不均等、教育过程的不公平、教育结果的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与男性不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工作中的不平等待遇等问题,存在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不平衡等不争的事实。因此,走向平等的路还很长。只有通过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关系到民生的具体体制的完善,推动平等价值理念的深入培育和扎实践行,平等公正的和谐社会、幸福美丽的中国梦才能早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