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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智聚力 科学建言 关注民生我校代表委员参加两会,积极建言献策













李象群(全国政协委员、美术学院教授):
加强艺术普及教育,改善艺术教育“倒金字塔”状况
在现代社会中,艺术教育不仅是培养艺术类专业人才的必要途径,也是提升公民素质、强化社会人文素养的基石。
  而在现今的教育体系中,艺术普及教育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高等教育中过多设置的艺术专业和艺术类毕业生数量却严重过剩。国家教育资源配置本末倒置,艺术教育结构呈现“倒金字塔”状态。
  在艺术普及教育方面,存在着以学校为主体的艺术类教育严重缺位,校外社会机构艺术教育功能发挥不足、资源配置不足等问题;在艺术类大学招生方面,则存在着文化课分数要求低、部分专业课评选标准主观性强的问题。部分高校为满足市场需求,片面扩大招生规模,生源质量良莠不齐,艺术专业“成才率”较低。
  对此,我有以下几个建议:尊重艺术教育的客观规律,实施合理的人才培养计划,调整艺术教育体制;充分发挥文化教育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政府要制定适合中国文化长期发展的政策,重视民族传统文化的人才培养。要将艺术普及教育的重点放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加强社会力量对公民艺术教育的参与。最终实现艺术类教育呈现金字塔型,处于基础层也是最大规模的是面向全体公民的艺术素养培养。 (采写/卫梦娇)
周建军(全国人大代表、土水学院教授):
关注计划生育调整政策中的基本权利问题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为适应新时期条件和发展需要,中央决定调整计划生育是非常重要的战略决策。但在具体政策制定中还必须全面考虑各方面影响。“单独二孩”作为国家政策可能会导致今后部分国民天生失去二孩生育权,基本权利不平等。这是应该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建议研究全面放开,或明确“单独二孩”只是向前者过渡的短期政策。
  另外,我认为货币稳定、民族和海洋领土争端是当前重要的三个问题。千万要防止一些人以改革名义大幅推高部分国民收入的现象泛滥,国家在反恐的同时必须切实抓好民族团结,清华应积极研究民族问题和政策,为凝聚全民力量、保家卫国作出应有的贡献。(采写/赵姝婧)
汪晖(全国政协委员、人文学院教授):
通过劳动合同保障建筑业农民工权利
中国的改革正进入全面深化阶段,平等问题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2011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近12万亿元;2013年,建筑行业的全年经济产值预计将达到16.4万亿元。然而,作为我国建筑业的主力军,占中国农民工总量的六分之一、总数达4000万的建筑业农民工却承受着最严重的欠薪、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对此,我在与潘毅、严海蓉等学者合作的基础上,提交了关于通过劳动合同保证建筑业农民工权利的提案。
  我的另一个提案有关粮食安全的困局和对策。粮食经济应该是民生经济、公共经济、生态经济、道德经济、自主经济、可持续经济。2012年我国三大主粮进口量暴增,玉米、小麦、稻米进口量分别比上年增长了 197%、195%、305%。其中,稻米进口量更是12年来首次超过百万吨,而玉米早在2011年就步入了“全面进口”时代。粮食已经成为国际金融资本操控的对象,国际粮价越来越脱离实际的供需关系。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际粮价对国内粮价的影响程度不断加深,两者一致性趋势不断增强,中国国内的粮食市场和价格正日益失去独立性。因此,我建议国家和社会把粮食当作有限公共物品来管理,遏制消费主义导致的浪费型需求。(采写/卫梦娇)
周光权(全国人大代表、法学院教授):
强化预防监督,进一步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
对于检察机关未来如何进一步推进反贪工作,我有以下几个建议:
  一是进一步推进反贪工作的群众参与。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举报渠道,对实名举报建立相应机制,完善举办人保护制度,拓宽群众参与反贪工作的范围等;二是强化预防工作。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健全预防贪污贿赂工作的考评机制,反贪部门定期到社区宣传国家反贪污贿赂的法律、政策的制度,创新犯罪预防机制;三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建议高检院制定相关规范,使管辖权的行使尽量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权分配相一致,对违法办案情形保持零容忍态势,定期组织评查案件,防止基层办案单位非法处置、使用赃款赃物;四是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力量进行调研,及时向立法机关进行专题汇报,提出制定“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的初步方案,再建议立法机关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方式,制定“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使反贪工作外部监督机制更完善,让监督工作有抓手。 (采写/宋爽)
蔡继明(全国人大代表、社科学院教授):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必须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就不仅需要修改与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相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还必须修改《宪法》中有关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条款。
  因为上述下位法之所以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之所以规定任何单位搞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能出让,根本原因在于《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如果不改变《宪法》中城市土地单一国有制的规定,其他下位法的修改都不可能到位。所以建议修改与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我还建议对允许入市的农村土地作动态调整、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合法入市、优先发展大城市、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改进我国电动汽车产业政策等。(采写/王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