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章立制是高校办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规章制度一旦形成,便对所设事务产生长期、持续、普遍的影响。为了提升建章立制质量,优化建章立制效果,推进我校建章立制规范化,发挥良性规章制度对学校发展、校园和谐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我校继2007年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后,审时度势,再次对学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于2012年9月18日发布了清理结果的公告(以下将该再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简称为2012年规范化建设)。
规范化建设之缘起
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30号令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宣布对6件规章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对6件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宣布4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的规章自该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我校收到该30号令后,马德秀书记书面指示:据此对我校有关文件清理后,速废止;张杰校长书面指示:在2007年清理的基础上,再做一次清理。林忠钦常务副校长随后指导和督促校办牵头落实上述指示。
校办首先研究了2008年4月学校对2007年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抽查小结。抽查小结既肯定了2007年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取得的可喜成就,也指出了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抽查小结的主要内容是:(1)规章基本清理完毕且汇编成册。但是,有些部门规章汇编的系统性、条理性不强,显得有些杂乱;有些部门的规章总量较大,清理过程中未注意归并整合。(2)大多数部门已制定了工作手册,但普遍缺少员工守则。(3)大多数部门都有较清晰的办事指南或工作流程并上网公开,部分单位上墙公开。(4)对如何保证办事的程序规范和办事效率、办事承诺强调不够,个别部门对办事时间的服务承诺还未明确。(5)各部门在清理、制定规章过程中顶层思考不够,对本部门工作面临和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
与此同时,校办结合(1)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学校制度体系和谐,(2)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需要有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需要对现有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进行更新和完善,(3)贯彻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规定,依法保障广大师生医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三个要求,拟定的2012年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把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具体落实到学校工作中,把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现实需要尽可能反映在清理后的学校规范性文件中,把《上海交通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和《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贯穿在清理工作中,系统推进建章立制规范化。
在此基础上,校办法律事务室拟定了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九项操作标准:(1)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规范抵触或已被上位规范代替的,予以废止;(2)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其适用条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宣布失效;(3)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上位规范不一致的,予以修改;(4)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现实需要,或者其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予以修改;(5)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体例、表述技术方面与《上海交通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的,予以修改;(6)两件以上规范性文件相互不协调、不一致或者应予合并的,予以修改;(7)欠缺文号、制定日期的,予以重新确认或者签发;(8)虽然形式上不是学校规范性文件,但实际上作为学校规范性文件予以执行的部门文件,由学校予以制定和发布;(9)无上述情况的,予以保留。
规范化建设之历程
为了做到心中有数,能够对各机关部处(含直属单位,下同)的清理工作进行有效指导和法律审查,校办指示法律事务室统计、梳理两项信息,一是与高校办学有关的上位规范在2007年1月1日之后的新立、修改、废止情况,包括法律(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上海市地方法规(含法规性文件)、中央行政机关部门规章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中央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新立、修改、废止情况;二是我校当时执行的学校规范性文件(包括未以学校名义发布而仅由职能部门制定和执行的实际属于学校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文件)的数量及明显存在的瑕疵等信息。经董青同志具体承办,2011年3月16日,法律事务室统计、梳理出184个涉及高校办学的上位规范在2007年1月1日之后新立或者被修改、被废止。2011年8月31日,法律事务室完成了对我校当时执行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统计和梳理,掌握了基本层面上的相关信息。
在前期充分调研和谋划的基础上,2011年10月26日,学校向校内各单位发出并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主页上公告了《关于开展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交内(办)〔2011〕92号),对系统清理学校规范性文件作出部署,明确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对象为以学校名义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工作,能反复使用,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依据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等上位规范,以及《上海交通大学章程(试行)》、《上海交通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试行)》等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本次规范化文件清理工作由校长办公室牵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各部、处、直属单位负责对由其实施或者协助实施的学校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若一件学校规范性文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定或者实施,则由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定部门负责沟通协调,统一提出清理建议);要求各部、处、直属单位确定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具体负责人,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填妥《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向学校报告本部门的清理建议,最终由校长办公室审核并分别提出继续有效、拟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及应当修改的建议,上报学校决定;申明在清理工作完成后,学校将通过信息公开网公布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学校规范性文件(不予公开的除外),各部门将汇编由其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汇编后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不予公开的除外)并装订成册;强调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凡是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依据,凡是没有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如有部门继续执行因而引发纠纷或者造成学校被动的,该部门应承担责任;强调我校是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学校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变动保持一致;要求各部门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使我校各级单位和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得到切实加强和改善。通知还明确了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并明示各院(系)参照通知内容,对本院(系)制定的规范性性文件进行清理。
随后,各机关部处按照学校部署迅速开展相关工作。截止2011年12月9日,各机关部处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共报告学校规范性文件648个,其中,建议保留的计512个、建议修改的计93个、建议废止的计43个。经校办法律事务室核查,发现第一轮上报的自查信息存在重叠、遗漏、公开属性定性不准、清理标准执行不够彻底等问题。校办将法律事务室核查意见反馈各机关部处,要求其在第一轮自查基础上,对照清理标准和法律事务室核查意见再次进行自查。截至2012年4月7日,全体机关部处均完成了再次自查,并报告了再次自查结果。校办法律事务室经逐一审查再次自查结果发现,再次自查仍有一些问题未能处置,包括仍错误沿用《条例》为文件名称、仍将单纯的转发上级部门来文性质的“通知”作为学校规范性文件、试行多年仍后缀“试行”字样、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初甚至70年代末的规范性文件仍被建议保留等。根据林忠钦常务副校长指示,校办通知各机关部处限期完成第三轮自查,要求各相关机关部处在完成第三轮自查,报告自查结果前,先向各自分管校领导报告,听取分管校领导督促指导意见,经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后再报送校办。校办法律事务室在第三轮自查过程中,根据林忠钦常务副校长的要求,注重加强与各机关部处的工作联系,对如何处置文件瑕疵提供咨询意见。学校图书馆等单位也主动邀请法律事务室工作人员上门作相关辅导咨询,就如何提升建章立制的规范化水平做面对面意见交换。截至2012年6月8日,各机关部处均将经过各自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的第三轮自查结果报送至校办。校办迅疾汇总了第三轮自查信息,经汪后继主任召集法律事务室工作人员和文秘口工作人员分析研究,就如何消弭经三轮自查清理所发现的规范性文件的瑕疵,形成了如下工作建议,(1)对部分仍以“条例”或“规章”为学校规范性文件名称的,由校办将“条例”或“规章”统一替换为“规定”,并对更正的内容发文公告;(2)对没有文号的学校规范性文件,责成相关部门于2012年6月30日前申请文号,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否则,不能列入《上海交通大学规范性文件汇编》;(3)对于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所依据的上位规范已经变动,相关部门应当限期进行修改,作出修改前,不能列入《上海交通大学规范性文件汇编》,且对于与上位规范相冲突的内容不得予以执行;(4)对于体例、格式、文字、标点存在明显错误或者不当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由校办统一予以修正;(5)对于历史形成的发文号不规范的学校规范性文件,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予以保留,不予改动。这些工作建议经林忠钦常务副校长指导完善后,校办即按此开展相应工作,并提出了对经清理的552个学校规范性文件,确认其中310个继续有效、180个应当修改、62个应当宣告废止的建议性清理结论。该建议性清理结论在得到林忠钦常务副校长的认可和学校领导的集体批准后,校办在林忠钦常务副校长的督促指导下,研究、策划、实施了《上海交通大学规范性文件汇编(2012年版)》的选编、编排、出版等工作。
规范化建设之成果
2012年9月18日,学校以发送纸质公文和在主页公开信息的形式主动发布了《上海交通大学关于201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交内(办)[2012]86号),告知:(1)本次清理的学校规范性文件共552件,并以附件1、附件2、附件3分别列举了继续有效的310件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修改的180件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宣告废止、失效的62件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2)对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除不予公开和仅限特定范围予以公开的之外,学校将其中的191件汇编成册,即《上海交通大学规范性文件汇编(2012年版)》(以下简称《汇编》)。嗣后,其他载体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汇编》收录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相关部门应依据《汇编》及时更正相关信息;虽然继续有效但未收入《汇编》的规范性文件,与收入《汇编》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就相同事项作出不同规定的,以后者为准,但前者系作为后者的特别规则而制定的除外;(3)对于应当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作出修改之前仍可执行,但其内容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各部门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修订,并将具体的修订工作计划报送法律事务室;(4)对于宣告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依据;(5)凡是没有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如有关部门继续执行因而引发纠纷或者造成学校被动的,该部门应当承担责任;(6)在学校未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之前,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相关部门可以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以部门名义制定文件先予执行,但是不得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并应当及时将所制定的文件报送监察处、法律事务室备案;(7)学校将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各部门也应及时将本部门执行的依法属于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及时公开,因而引发纠纷或者造成学校被动的,该部门应当承担责任。(8)学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因上位规范变动或者学校发展,需要新增、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据《上海交通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每完成一项新增、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工作,即应及时将成果信息发送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邮箱(xxgk@sjtu.edu.cn),并及时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成果信息。
《上海交通大学规范性文件汇编(2012年版)》已经付印成册,收录的191个学校规范性文件分七类编为上、中、下三册,全书超过60万字。此外,教务处、研究生院也将大部分经清理修订的相关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编入2012版本科生学生手册和研究生学生手册中,向每一入学新生发放。
收入《上海交通大学规范性文件汇编(2012年版)》的规范性文件,也已陆续上传至信息公开主页予以主动公开。
以规范性文件清理为抓手的2012年规范化建设,还对日常工作的规范化起了很好的宣传、示范作用。新组建的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草拟《上海交通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上海交通大学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系列文件》和《上海交通大学采购招标投标专项管理办法系列文件》过程中,自觉保持与上位规范一致,自觉按照《上海交通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所规定的程序、体例、格式等要求行事。监察处在牵头起草《上海交通大学招标投标监督实施办法(试行)》、财务处在起草《校内暂借款管理规定》等过程中,也莫不如此。此外,在2011年、2012年学校建章立制过程中,学校也更加严格要求规范性文件在上会审议或报请分管校领导签发前,起草部门应当先按照《上海交通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定报经法律审查或者征求法律事务室意见,经此,法律事务室在这两年,就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超过320条,超过2.5万字,提升了建章立制的规范化水平。
路漫漫兮其修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学校的规范化建设本是一项长期、浩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治校、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征程中,需要夯实和巩固已经取得的规范化建设成果,不断将规范化建设由制度见诸管理、由宏观渗入微观、由外在要求转为内心自觉。
·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