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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校党委常委(扩大)会专题研讨大学章程建设


  本报讯 9月20至21日,我校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研讨大学章程建设工作。人事处、发展计划处、学生处、发展研究中心、财务处、纪委办作专题汇报。会议就章程中的有关师生员工、学生、管理体制、开放办学与社会联系等章节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
  会上,朱荻校长回顾了近期大学章程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各单位按照校党委要求,围绕各自调研主题,召开了不同层次的座谈会,逐步形成了大学章程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研究报告;此次会议主要听取章节牵头单位汇报,对具体条文进行逐一梳理,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将于10月中旬再次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条款,由相关部门进行统一整合形成初稿。
  就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耦合关系,党委书记崔锐捷指出,章程作为学校的“宪法”,在顶层制度创建中,一定要明确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关系,在学术权力是否独立的问题上不能有丝毫含糊。他希望牵头部门要对此进行深入地思考与研究,拿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关于教职员工这一章节,他认为首先需要解决人的分类问题,概念要清晰准确、分类标准要统一科学;权利与义务也要注重层次性,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在权利与义务上也应有所区别;在评价体系上要做到规范、标准、科学,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使之能成为激励教职员工奋发进取的动力。在成文过程中,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遵循教育的规律,同时体现创新思路。
  关于委员会的数量与设置,也是与会同志讨论的焦点。在人事处提出设立人力资源委员会以及学生处提出设立学生事务委员会之后,引发了与会人员对委员会的性质、层次以及类别的讨论。崔锐捷书记指出,首先要明确委员会的性质,如决策、咨询、执行、审议等不同性质的委员会在学校事务管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要对委员会的设置形成相应的规范制度,如明确委员会设立程序、监督机制等;不赞成乱设,也不赞成不设,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通过相关程序设置符合实际、切实有效的委员会。
  会上,很多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大学章程建设工作,深入学习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熟悉了与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验制度,对相关问题有了更深思考,对于今后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良好铺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