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风景 摄影/马 洁
艾伦·卡尔松(Allen Carlson)从认识论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审美欣赏的客观性原则,对自然审美和自然美学的自觉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立足于当代环境伦理学观念和环境运动要求,需要发展出另一种伦理客观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自然审美欣赏要建立在承认自然内在价值和尊重自然的基础上,欣赏者要以自然之善为美,真诚地感知、理解和体验自然的自身特性与内在价值。这种新的伦理客观性原则既是对卡尔松科学认知主义理论的重要补充和拓展,同时也可促进环境美学和环境伦理学的相互融合。
在自然审美欣赏中,我们对所欣赏自然对象、现象的误读,无论是无意识的张冠李戴(如西方人把自然当艺术品来欣赏),还是有意识的指鹿为马(如中国古代的以物比德与借景抒情),都是不恰当的。只不过,不恰当的性质在这里发生了变化:它不再只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不恰当——不真实,即发生了科学认识意义上的错误;而是一种伦理学上的不恰当——我们没有对自然表现出应有的尊重。在人类社会范围,比如在某种社交场合,如果我们当面叫错了一个人的名字,误将张三当李四,这种礼仪上的不恰当就意味着我们在尊重自己的交流对象方面做得不够好。那么,当我们把自然当艺术来欣赏,或是面对自然时只是满足于以自然之酒杯,浇人类之块垒时,难道不会同样涉及对自然没有表现出足够尊重的嫌疑吗?如果我们在自然审美欣赏中,连对自然起码的尊重都做不到,怎么能为自己“热爱自然”的口号作出强有力的论证呢?在中西自然审美传统中,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看似欣赏、赞美自然,实则只是人类自恋的事例真是太多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面对自然,我们并没有培养起真正地尊重自然的伦理意识,没有意识到从伦理层面上尊重自然是我们审美地欣赏自然的文化基础,没有意识到忽视与歪曲自然实际上是一种伦理上的失德行为。
我们需要对传统审美价值观念进行反省。传统美学认为:一事物之所以具有审美价值,是因为它从某个角度满足了人的审美需求。比如,一朵花之所以美,乃是因为它的鲜艳色彩、独特造型满足了欣赏者悦目的视觉审美需求;反之,如果它不能让人悦目,便没有审美价值。近代美学从康德开始,努力把审美价值与其他物质功利价值区别开来,从非功利角度论证审美,严格地把美感与快感区别开来,并以形式主义为极致。但是,这种看似纯粹的审美价值论,仍然是从审美对象满足人类需求的角度来论证,比如康德就从对象形式客观上符合人类的知解力和想象力,从而使人普遍地愉快,论证美感何以可能,但这仍然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论证,只不过它将物质功利主义转化为一种精神功利主义。
大自然有两种价值,一是其对人类的利用价值,即工具性价值;另一种则是不待人类评定,独立于人类利益之外,维护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即内在价值。对自然而言,后者才是其立身之本、最重要的价值。前者则是外在、偶然的价值,而且,这种价值往往对其自身生存与发展极为不利,比如虎皮之纹理色彩之于虎,象牙之于象。当代人类不仅承认自然对人类的工具性价值,还要进一步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并且要承认各类自然对象与人类平等的谋求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高于其对人类的工具性价值。只有如此,人类在自然其他生命面前,才能从一个极端自私的纯掠食者,变成一个能自律、有责任意识,因而有爱心、有德性的伦理主体。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和欣赏自然,正从承认和自觉维护自然的内在价值开始。
根据这种新的客观性原则,我们不仅需要承认自然对象并不为人类所创造,还要进而承认:各类自然对象并不为人类而存在,它们首先为自己存在,它们是自己的目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将康德的道德律令略作修改:“永远不要把自然仅仅当工具来对待!”这不止关乎自然对象和环境的命运,也关乎人类的良知性与生命境界,关乎人类文化的未来。
根据自然内在价值观念,真正有深度,且符合自然自身利益的审美价值概念,便不能建立在自然符合人类审美需求的基础之上,而当建立在人类发现和承认自然自身之善,且以自然之善为美的基础之上。根据这种新的自然美观,自然欣赏者要以自觉、真诚、深厚的同情心去感知自然、理解自然、体验自然和祝福自然,要因自然之善而乐,以自然之恶为悲,化自然之善为美,弃自然之恶为丑,这样的自然审美实际上是一种与自然事物同甘共苦的生命体验。只有这样的自然欣赏才在自然价值论意义上是客观的,自然审美才真正走出传统美学仅以符合人类自身之善为美的人类中心主义“我执”偏至,体现出人类与自然万物为一体的仁心美德。在这样的境界里,人类才是真正在欣赏天地之大美,而不只是以自然娱乐自我,自然审美才真正达到超越自我的宏阔境界。
自然审美经验的深化与提升,需要客观对待自然的态度。怎样才是客观,怎样才算真正地尊重自然?人类不是立足于自身利益,立足于人类对自然的需求而观照、评价自然,而是立足于自然对象自身的特性与利益而评价自然。如果说美善紧密联系在这里仍然适用,那么,我们发现了自然的美,并不是因为它从某一特定角度满足了人类的需要,至少不完全如此,而主要地因为我们发现它的某些特性成功地满足了自然对象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因为发现了自然自身之善。
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说,自然审美欣赏的前提条件就是尊重自然。从认识论角度发现的自然审美欣赏中的种种不恰当,并非都出于科学知识上的无知,往往在无意识层面折射出欣赏者对自然“物格”,即其独立价值、权利的漠视,即未能自觉、充分地尊重自然。相反,如果我们在自然审美欣赏中真正尊重了自然,真诚地关注自然对象的命运、真诚地热爱自然,那么,我们就会以极大的热情去观察所欣赏自然对象的每一个外在感性细节,努力去理解它的内在特性与功能。当它能健康、顺利地生存和发展时,我们能由衷地欣赏它的美与幸福,当它处于危境时,我们会真诚地为它的不幸而担心、痛惜,并愿意为改善它的命运作力所能及的努力。在此情形下,一方面,自然审美欣赏中因漠视自然而产生的张冠李戴、指鹿为马等种种不恰当行为会大量减少;另一方面,尊重、关爱自然的伦理责任心又会反过来激发人们走进自然、了解自然,获取正确、丰富自然科学知识的热情,即对认识论意义上的客观性——以正确的科学知识欣赏自然具有促进作用。
当我们真诚地以自然之善为美时,传统自然审美的领域会大大拓展:一方面,传统审美趣味下没有显著形式美特征,因而被判定为没有审美魅力的许多平凡自然对象、景观和环境,开始进入我们的审美视野;另一方面,传统审美视野下一些可能被视为丑陋、有害的自然对象、景观与环境,也可以为我们所欣赏。前者如我们身边的野花小草,后者如沼泽地及其居民。
完善的自然美学、环境美学不能只有认识论意义上的客观性要求,不能只满足于自然审美欣赏中避免科学知识上的错误,而应当对自然审美欣赏中所发生的种种知识层面的不恰当案例作更深入的分析,发现自然审美过程中所发生科学性错误背后的伦理性错误——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自然审美提出新的客观性要求——伦理客观性。这是对自然审美的更高要求——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尊重自然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在此基础上正确地感知、理解和体验自然。
伦理客观性原则的提出,是对卡尔松科学认知主义理论的拓展和重要补充,这使得自然审美客观性原则超越了原来的纯认识论视野,兼容了环境伦理学的核心观念,这样它就不只回答了如何欣赏自然的问题,同时也回答了自然欣赏中欣赏什么及为何欣赏的问题。
伦理客观性原则的提出,同时也将有益于整个环境美学。它引伦理学入美学,谋求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的融合。近代美学的创立从美善两立的思路开始。几百年后的今天,也许我们需要反其道而行之:重新回到价值论的原地,引善入美、以善释美。对环境美学而言,则是以自然之善、自然内在价值为美。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深化环境美学的哲学内涵,使环境美学的发展真正符合当代环境保护要求,为天人和谐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