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党委宣传部)日前,教育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致电我校,通知并祝贺我校被评为“全国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全省民办高校获此殊荣的单位仅我校一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到2008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0.09万所,已经成为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一大亮点,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由教育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主办、中国人才研究会教育人才专业委员会协办的全国民办教育评选表彰活动,旨在表彰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发挥先进典型在民办教育界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经省教育厅推荐,我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遵照教育厅指示精神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经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相关环节后,教育部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审定我校为“全国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其评选标准是:(1)依法成立,办学在五年以上;(2)认真执行《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办学指导思想端正;(4)办学行为规范;(5)有较高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形成一定的办学特色,办学声誉良好,获得社会和家长的广泛认可,在区域范围内起到示范性的作用;(6)财务制度完善,产权明晰,资产优良;(7)三年内没有发生属单位责任的严重安全事故,没有发生师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