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具有江中特色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的新思路副院长 杨明 校产办 李军山
我校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一度处于全国高校前列,曾经取得了巨大成绩,成功孕育了江中制药上市公司这样的知名企业,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作为高校成果产业化的平台,江中医药包装厂、江中安可科技有限公司等校资企业的发展目前遇到了不少困难,运用以前模式再复制一个江中制药上市公司也因现实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而显得完全没有可能,形势迫使我们必须探索新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如何从我校实际出发,顺应校资企业发展的历史潮流,探索一种具有江中特色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是一项摆在我们江中全体教职员工面前的现实课题。校产办一直致力于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研究,下面提出一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内在动力机制科技成果产业化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科技成果自身满足市场需求的程度,包括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所以科技成果成功产业化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动力机制,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结项、成果评价机制等。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重基础理论研究轻应用技术研究、重论文轻产品、重技术含量轻市场成本等问题,大大降低了技术成果可产业化的水平。具体措施有:进一步改革有关分配制度,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加强高校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将研究成果可产业化水平优先纳入考评体系,增加其权重,并和待遇、职称、聘任等挂钩;二.全面推进江中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工作,统一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营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以及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和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意见》(赣教高字[2006]65号)和《江西省高等学校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赣教字[2007]22号)等政策文件,高校必须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并由其负责高校所有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从而规避高校直接办企业而可能担负的经济、法律等风险。高校科技成果属于无形资产,其产业化必须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来统一协调进行。
目前,我校虽然名义上组建了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但公司并没有真正运作起来,负责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部门实际上是学校的职能部门———校产办,这偏离了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关于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政策导向,阻碍了科技成果成功产业化进程。当下之急就是迅速落实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运作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启动资产经营公司的运营,真正搭起一个规范、高效的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新平台。
我校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正式运营后,学校作为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拥有者,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为资产经营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并享受股东的权利。而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具体运作,并承担科技成果增值保值的重任。资产经营公司对科技成果或再直接转让,或直接创办企业,或作价入股其他大型企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报请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积极探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联合企业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新模式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联合外部企业,组建一股份制公司来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既能规避企业自主搞研发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和高校自主创业可能面临的经济风险等,又能发挥企业经营管理和高校科研优势,所以,在当前高校经费普遍紧张的形势下,该模式还是有一定的吸引力。江西中医学院在中药研发方面素来就具有一定的优势,多项科技成果急待产业化。当务之急就是加强对外联系和交流,利用各种机会扩大我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影响,吸引更多的企业或风险投资资金来共同推进我校科技成果产业化,获得的利润反过来又可以促进学校的科研再投入,从而开发出更多的贴近市场的科技成果。
影响科技成果入股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成功的关键就是科学、准确评估科技成果价值。在实践中,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评估作价、协商作价以及两种作价方式的结合。技术评估作价是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出资人的技术成果的价值进行确定的作价方式,即将技术价值进行量化的过程。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人不经评估,自行商定入股技术的作价金额的一种方法,这种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来确定出资技术的价值。由于科技成果的价值是由产业化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决定的。而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因而在产业化前,无论是专业的评估机构还是校企双方,都难以对科技成果作出一个准确的估价。并且即使之前评估准确,但后来市场也可能发生变化,出现原先作价过低或过高现象,进而引起校企纠纷。因此,为保证成功产业化,建议我校不要片面追求入股比例的高低。在具体实施时,作价可分两步:经双方协商,作价确定前期(比如第一年)一个初始入股比例,并根据后期(比如第二年或第三年)稳定的市场回报,对前期作价和入股比例进行调整。这样对双方都比较公平,有利于科技成果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和合理股份,从而成功实施产业化。
四.突破原有“课题组”形式,探索项目经理制科技成果产业化新模式现有的“课题组”形式,原则上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教育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学校院系直接参与对外投资经营活动。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后,科技成果产业化必须由资产经营公司来统一协调管理。但我们可参照原有“课题组”形式,针对某项具体科技成果,在资产经营公司内部成立一个项目部,专门负责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前期准备工作: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拟产业化科技成果的特性和公司实际,向社会公开选聘项目经理,再由项目经理组织科研、法律、财务、资产运营等相关专业技术人才,成立项目经理负责下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部(或项目小组),全面落实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各项准备工作(比如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调研,作价,可能合作伙伴等)。当然,项目经理应定期向资产经营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向资产经营公司提交拟采用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各种模式研究报告。若最终确定技术作价入股,或者自主创办企业,可考虑由项目经理担任拟成立公司的经理,继续负责推进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后续工作。
五.积极利用政府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优惠政策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工程中担当总导演角色,制定了各种导向政策(如政府资助、贷款政策、服务体系、优惠政策等),对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进行合理引导。我校应认真研究和积极利用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政策法规,迅速做强做大我校科技产业。具体包括:
第一,完善我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第二,充分利用浙江大学科技园(南昌)有利环境,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动员全校的科研资源和攻关力量,完成已在科技园落户的江中安可科技有限公司和包装厂的高新企业认证申报工作,从而获取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第三,发挥我校在中医药方面的科研竞争优势,积极、主动参与政府组织的重大战略性科技攻关项目;第四,积极争取政府对中医药产业的支持,包括项目、资金等方面的倾斜;六.大力开展基金风险投资,增加产业化资金投入研究表明,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研发、中试、大规模产业化三个阶段的资金投入比应在1∶10∶100左右。我校目前情况正好相反,表现在研发资金,占了大头,中试及大规模产业化的所需资金则严重不足。由于我校自身资金有限,无法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产业化;其次,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实力较弱,利润有限,尚无能力完全承担所需的巨额资金;此外,政府同样不可能全额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因此,必需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而风险投资应是一个较好的选择。我校应培养培训专门的风险投资管理人才,提高风险投资的管理水平,积极吸引国内外风险资本和国内民间闲置资金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