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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何罪之有

近日,网络上一则新闻引发社会关注,山西男子搭讪遭拒刺死女大学生案二审开庭。被害人张某在酒吧兼职时拒绝凶手搭讪,之后便被恼羞成怒的凶手残忍杀害。

生命的消逝本该予以哀悼,可某些社会舆论却着实令人寒心,是非不分、混淆黑白,公然鼓吹“受害者有罪论”:“大学生谁去酒吧做兼职?”“去酒吧兼职就要有遇上这种事情的准备。”

在这些人的潜意识中,他们认为犯罪的发生不可能毫无原因,亦或是理由不充分。任何恶性事件的发生都一定是有充分理由的。所以每当有人受害的时候,很多人都倾向于给受害者找一个被害的“正当理由”。正如此案,对于女孩的遇害,他们没有惋惜生命的脆弱,没有谴责凶手的残忍,而是根据自己固有的偏见,忽视真相,妄自揣测。他们通过女孩兼职的地点,以“生活不检点”为由,作为女孩遇害的“合理解释;”以“凶手还未成年”为由,替恶魔开脱罪责。

近年来,同类型的事件层出不穷,荒诞的“受害者有罪论”更是甚嚣尘上。前有杭州女士拿快递被偷拍,被恶意造谣,却被一些人强行贴上了“苍蝇不叮无缝蛋”的偏见标签;后有女大学生兼职遇害却被看做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典型案例。

受害者何其无辜?女孩明明是受害者,为何还要受到舆论的谴责?施害者本就是穷凶极恶的罪犯,无论是年少悲惨的经历,亦或是过大的生活压力,都不能成为他突破法律红线的理由。

受害者,何罪之有何其无辜?鼓吹“受害者有罪论”者,其人可恶其心可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