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作为广泛深入社会生活的一种具有历史范畴意义的社会分工, 一直强调专业人才培养的时代性, 也正因此, 法学教育必须要时刻做好应对新时代、 新考验的准备。尤其在面对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与智慧时代重合的历史背景, 社会对人的需求和对制度的需求, 都在要求法学教育必须同时完成对培养对象的塑造和对专业知识内容上的变革。 从法律职业突出的社会交往特性出发, 必须坚持法学教育的实践方向, 培养法科学生的实务能力。 从时代背景出发,这种对实践教学方向的坚持则有着不同于以往的新定位。 深刻解读 “实践” 理念, 是完成时代发展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新要求的重要保障。
一、 法学教育的智慧时代背景
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将社会带入了智慧时代, 依托于网络平台的新型教育手段、教育方式随之大量出现并被广泛应用,打破了传统的在场交往逻辑下的教育模式,搭建了一种缺场交往逻辑下的教育模式,典型如慕课、 学习型 APP 等。即便是在缺场交往的逻辑下进行关于教育方法的探索尝试,也要基于人的主体性的基本属性。 马克思指出了主体性是人的根本属性, 社会交往必须建立在对人的主体性的坚持基础上。教育本身无疑是一种双向沟通的社会交往形式,因此在坚持人的主体性的同时, 注重对主体间沟通效果的考察, 是检验教育价值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 在这个意义上, 教育意味着在坚持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上对主体间性的把握。尤其是以社会应用学科自居的法学,更要注重教育中对主体性的坚持和对主体间性的把握。考虑到智慧时代大量涌现的缺场交往模式下的教育方法,不仅不能动摇主体性和主体间性逻辑在法学教育中的根本性地位,甚至需要探索强化主体性和主体间性逻辑的教育方法改革,而不是一味的追求教育技术层面的创新。 因此, 尽管技术进步大大提升了社会文明的层次,甚至在某种意义上重新修正了对文明的界定, 但是作为知识传承手段的教育, 需要审慎对待技术进步对自身发展的作用,理性判断技术在教育发展中
的定位和影响力, 尤其是进行社会规则、 社会交往等理论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 必须意识到技术的辅助性定位, 要让技术进步服务于法学教育改革,而不能让技术进步引领法学教育改革,应当是法学教育改革提出技术进步的要求, 警惕让法学教育改革配合技术进步的情况出现。
不能喧宾夺主, 更要防止本末倒置。 所有论及教育的改革, 包括教育方法的改革, 都必须首先把握住 “方法” 自身工具性的基本立场,明确方法是为主体服务的基本定位。
二、 法学教育的中国梦背景
更具时代意义的是,当今的法学教育正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时期, 必须在制度理论、 教育理论的层面做出积极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不仅包括法治理论、 法学理论, 还必然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
2011 年 3 月 1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 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 由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表明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 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郑重宣示了中国坚定不移实施 “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再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关于 “两个一百年” 的时代节点, 都要求法学教育坚持 “四个自信” , 全面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学体系、 法治体系的建设,培养具有坚定立场理念、 完备基础知识、 有力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这是对法学教育提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挑战。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命题,法学教育无论从法学的专业角度还是教育的行业角度,都必须将自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设的大局中考虑自身的发展,探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建设服务的内容、 模式。 相比于技术层面的智慧时代特征,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是对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有着决定性作用的时代特征。
三、 以人为本的法学教育
通过对法学教育时代特征的定位解读, 可以看出, 法学教育改革是发展目标明确、时代特征明显的以技术进步推动的社会交往模式改革。 因此, 法学教育中的 “实践”特征和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目标,就绝不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实践教学的模块设置、 课程设置, 而应当理解为是以人才培养为导向的教育理念、 教学逻辑、 教学方法的整体转向。 法学教育改革要秉承着 “以人为本” 的理念, 坚持社会交往逻辑下人的主体性地位, 坚持对主体间性的重视。
(一) 教师角色的转变
法学教育改革整体应当把握一个 “接地气” 的态度。教育改革的核心应该是教师的改革, 是教师的教育理念、教育方式、教学内容的改革,让教师完善自己的知识领域, 将自身的专业理论触角伸出去, 鼓励教师拓展新的研究领域, 进行交叉学科的学习研究, 使得教师具备应对现实社会的多元的理论体系,具备以社会现实为基础的发散性、 实践性的讲授能力, 其中发散性意在冲破单一的学科观察视野, 实践性意在指导学生关注现实问题。
从 “接地气” 的法学专业教育改革态度出发, 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路应当是: 把握态度, 再造工匠, 创新产品。 工匠就是教师, 产品就是学生, 工匠的再造自然带来产品的创新。 就是要从教师入手, 从改进教师的自身理论体系到促成教师教学内容的变化,再到为了配合教学内容而完成的教学方法的自然革新, 打造出具有多元价值理论、 关注社会现实的教师队伍,必然培养出具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学生。
(二) 教学方法的改革
教师对自身进行的改革涵盖了法学教育改革的全部内容, 包括教学理念、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其中教学理念与教学内容的改革, 只有建立在教师自身理论体系发展、拓展的基础上,才会收到更积极的效果,这是教师的内功, 重在自身修炼。 然而教育方法却是要时时应用出来的招式,尽管教师才是改革的关键即意味着教师修炼内功才是根本, 但正因此, 才更加需要思考教学方法的问题,避免教学方法成为束缚教学理念与教学内容的阻碍, 也避免教学方法改革成为花拳绣腿。 教学方法改革是手段,旨在教学理念、 教学内容、 教学效果, 手段的使用最终是要起到了事半功倍而非事倍功半的作用。新的教学方法应当与新的教学理念和教学内容相伴相生,要为传递新的教学理念和教学内容服务。如果使用新的教学方法仍然推行旧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无异于教育资源的浪费。 我们摸索建立新的教学方式, 就是不能让教学方法成为没有教学理念这颗心、 没有教学内容这一血肉的皮囊;更不能新瓶装旧酒, 使教学方法改革沦为形式主义, 最终使法学专业教育改革变成空谈。观察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 美国法学院提出要培养学生 “像律师一样思考” ,德国法学院提出要培养学生 “像法官一样思考” 。这反映了其他国家法学教育对以法律思维为核心的职业能力培养的高度重视。
作为对新时代的回应, 在借鉴、 尝试新的教学方法的过程中, 注意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让学生成为知识传授的主角, 让教师退居幕后, 成为课堂秩序维护者, 教学内容的指引者, 从授业为主向解惑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