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逐渐暴露出人才培养标准设置不科学、办学特色不鲜明、学生实务技能培养不足等状况。虽然我国法学教育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培养效果不甚理想。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2011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
我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政策,具有较好的法律素养、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在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应用型高素质专门人才。”专业素质的要求是,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先进的法治理念,具备法律思维,能熟练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上述培养目标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相关要求,也与我校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素养、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是吻合的。
结合民族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以及我校法学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来看,目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缺乏从事基层工作的目标要求。学生的知识面不够宽,对于社会知识缺乏必要的关注以及思考。第二,基础知识与职业技能都较为欠缺。部分学生通过四年的学习,缺乏专业知识的基本框架。对于一些法律知识不能用专业术语进行表达,非法言法语现象非常突出。第三,缺乏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学习积极性。部分同学没有明确的目标。即使一些同学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但也不愿意努力付出。第四,具有研究兴趣的学生不多,创新性不足。每年参加考研的学生较少,缺乏知识创新的活力和氛围。
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升人才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我校也出台了系列规定,并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针对我校人才培养的具体情况,既要做好常规性的管理工作,也要采取一系列的针对性措施。基于上述考虑,现提出如下思考:
第一,促进教育理念的转变。现代法学教育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技能、培养专业人才为基本内容的教育活动。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宽泛的社会知识经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娴熟的语言表达能力、一定的法律研究能力、高尚的职业道德品格,具有必要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除专业知识教育外,法律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注重道德素质、信仰教育以及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培养。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学生在了解与把握法学知识和技能的同时,能够将法律的他律转变成道德的自律,进而使自律转化成一种至实实在在的内在需求,真正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从心灵深处产生对宪法和法律的认同、信服、尊崇、敬畏,并做到自觉遵守和模范遵守。法律职业素养的养成,如法治信仰的塑成、法律语言的掌握、法律思维的形成、法律论证与解释能力的具备都是一个长期培育、积累和训练的实践过程。
第二,努力抓好学风建设。学风是治学理念、治学能力、治学行为和治学方法等方面的风格和表现。良好的学习风气和学习氛围代表了一所学校的精神面貌。目前,一些学生缺乏对知识、能力的渴求,也没有勤奋刻苦的现实表现。在教育活动中,学生是教学的中心和学习的主体,作为主体的学生在教师引导下获取知识和培养能力,具体表现为具有独立的主体意识,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自觉的学习态度,积极主动向老师质疑、请教、研讨,要求答疑,能够在教师的启发、指导下主动地去认识、学习和接受教育影响,以达到自己所预期的发展目标。兴趣是学习的动力和源泉,因而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了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就应该从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的转变着手。这就要使学生改变那种抽象思辨、价值判断、宏观把握的思维模式,从一个个鲜活的案情中对基本事实进行分析和评估,自己动手去检索法律、研究法律,主动与教师、同学一起讨论法律知识和应用问题,更多的关注和了解社会现实。
第三,注重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教师必须注重教法,即“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主要以课堂授课为主,以案例教学法、毕业实习等为辅。这种单一化的教学方式,主要是老师在课堂上讲,学生在下面听的被动方式。这种被动的教学方式很少开展讨论,造成了师生之间缺乏交流,课堂气氛沉闷的现象。教学方法上要采取讨论式、互动式、启发式、比较法等多种方法。讨论式是指学生针对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通过各抒己见,进而发现学习中的问题,最后总结分析得出结论;互动式是指克服教师单方灌输、个别学生主动发言、部分学生被动学习的弊端,引导全体学生积极参与课程学习,并能够实时互动;启发式是指教师在授课中根据预设的问题启发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能够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比较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针对相互联系、容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对比并加以区别,以加深学生的认识和理解,并巩固所学知识。
第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教育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教育,具有学术性和思辨性;同时也是一种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因而法学教育应是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有机结合。传统的法学教育只注重专业知识的传授、基本原理的分析和法律条文的注解,忽视了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实务能力的培养。总体而言,由于对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不准和功能认识不足,致使实践教学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极大地影响了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和实效性,最终导致不少法科学生机械记忆、高分低能,动手能力不强,在法律实务中眼高手低、举步维艰,并且大部分法科学生缺乏创造力、思辨力。法律职业技能如沟通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起草法律文件能力、鉴别和运用证据能力、发现和适用法律的能力,都是从书本和教条上难以获得的,是单凭理论教学和知识传授难以培养的,必须通过严格的训练和养成才能习得和提升这些职业技能。
第五,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法律思维是法律人的特定职业思维方式和职业技能,是法律人在处理法律事务中按照法律逻辑和程序机制,通过归纳、推理和自由心证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职业思维模式。借助于法律思维,法律人可以运用法律知识、逻辑能力来认识社会现象。这是一个从表象到本质的法律认识活动。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将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结合起来的过程。简而言之,法律思维就是将案件事实对应于法律规范。法律职业人员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否则对法律问题的把握就会缺乏依据和失去方向;同时,法律职业人员还必须具备必要的社会阅历和人文知识,否则就无法深入把握案件的本质而只能停留于表面现象。法律是高度抽象的规则体系,而现实生活是纷繁杂陈、不断发展的,法律人需要通过职业化的思维能力对大量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加工,在静态的法律与动态的现实之间进行权衡,寻找规则与个案的联系点,从而最终解决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第六,采取过程性评价方式。对教学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可以了解教与学各个环节的基本情况,从而判断教学的质量和水平,包括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缺陷。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评价学生的方式主要是卷面考试,评价学生的标准往往主观、单一,而非客观、全面,即以书本知识的记忆和简单理解来进行评价,卷面成绩成为衡量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标准。对于教师而言,他们关注学生最终的考试成绩而不是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不是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学生而言,他们关注的主要是纸面数字或者说是分数。在这种评价机制下,考核的更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实务能力的测试。在法学教育中,要不断进行评价体系的变革,应根据教学目标和价值追求设计多重评价体系,可以多主体、多层次、多方面地评价或衡量学生的学习,更加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方法的获得和学习能力的培养。评价方式包括学生自评、小组互评、教师评价以及社会评价等组成的综合评价体系。学生自评有利于调动学生内因,从而启发学生不断地认识自我、发现自我,并改进自我。学生互评,可以促进学习合作,有利于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