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贵州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贵州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贵州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 (2017-2020 (2017-2020 (2017-2020年 年
三、主要举措(一)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各地要对辖区内的特教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鼓励按照残疾类别进行分类办学,积极创造条件招收孤独症学生,尽量满足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机构可办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其残疾学生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加强特殊教育科研工作,各级教研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为当地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结合等提供专业指导,搭建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的平台,实现教研资源共享。(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残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二)优化特殊教育功能布局。各地要整合资源做好分类办学,其中省级依托贵阳市盲聋哑学校、遵义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全省视障教育基地,统筹解决全省视障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问题;市级以初中为主兼顾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重点办好听障教育;县级以义务教育为主兼顾学前教育,妥善安置智障、孤独症等其他类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逐步完善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多形式提供专业服务,鼓励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贵州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以多种形式为特殊教育提供专业服务。加强家校合作,充分发挥家庭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和康复中的作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残联,县 〔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三)合理规范开展送教上门工作。各地要整合教育、卫生、残联、社区等各方面资源,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对不能到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送教、送康复进社区、进福利机构、进家庭的方式实施教育和康复。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完善送教上门制度,为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须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残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四)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的骨干作用。不足 30 万人口且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特区),在原有县级资源中心的基础上,由市(州)政府根据需求统筹规划新建特殊
教育学校。80 万以上人口县(市、区、特区)根据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实际可扩大现有特校规模或规划建设第二所特殊教育学校。加强资源中心建设与管理,各级资源中心要协助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研究、支持和服务,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力度,指导、督促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环境设施等建设。各县(市、区、特区)要根据随班就读学生分布情况,对资源教室配备进行设点布局,并配备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对招收残疾学生 5 人以上的普通学校要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足够资源,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从 2018 年起,我省每年评建 10 个左右省级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100 个左右标准化资源教室。(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五) 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入落实好国家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在全省特别是遵义市、黔东南自治州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选取若干盲、聋、培智学校开展课程改革试验,着力培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特殊教育课程改革试验学校,为全省乃至全国开展改革试验探索经验和提供示范。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鼓励研发特殊教育校本课程,研究制订《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指南》《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指南》《特殊教育送教上门工作指南》等,探索国家课程、校本课程有机结合的课程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评价体系,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学模式、教学策略和方法改革,加强个别化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方面的能力。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重视残疾学生的艺术和体育工作。积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提高“医教结合”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下期连续)(下期连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