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又到了12月4日—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去年“国家宪法日”时写了篇《宪在生活》,想从宪法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宪法与公民的基本生活谈谈宪法。2015年发生了两个与宪法有关的有趣案例,美国的“同性婚姻案”和韩国的“通奸罪去刑”案,一个案例是通过宪法司法审判解决了同性恋结婚问题;另一个案例也是通过宪法司法审判把韩国《刑法》中的“通奸罪”给废除了,即认为通奸行为不再受到刑法的处罚。
2016年,与宪法有关的“宪法事件”无疑是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此次释法所蕴含的意味深远,是一次典型的用“法律思维解决政治问题”的典范,甚至此次释法可以被称为打击“港独”标志性事件。该事件中所灵活运用的宪法思维和发挥的宪法精神令人拍案叫绝,全国人大常委会“润物无声”“春风化雨”般地给 “港独”势力一次沉重打击,而使用的武器毫无疑问是“宪法之剑”。在为人大释法拍案叫绝的同时,由感而发,宪法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说是“阳春白雪”似的丝丝牵连,那么宪法与国家统一就更像是“高屋建瓴”般具有的恢宏气度。而运用宪法思维维护国家统一何尝不是在践行我们82宪法的精神?何尝不是运用宪法创造性地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内涵呢?
宪法与国家统一之宪法与“两德统一”
1989年11月9日柏林墙倒塌,1990年东德、西德合并,德国完成统一。自二战结束,两德分裂将近半个世纪,却在1990年突然间完成统一。撇开复杂的种种历史因素和机缘恰合,宪法在德国的统一过程中同样功不可没,德国统一的法理“种子”在联邦德国成立之初就已经播种下来。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序言开宗明义:“为维护其民族与国家统一的意志所鼓舞……德国人民籍著其制宪的权力,议决此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要求全体德国人民,依循自由的抉择,实现德国的统一及自由。”
1973年两德签署《基础关系条约》,彼此承认是主权国家,随后两个德国同时加入联合国。该条约明确确认了两德之间的对等地位,双方将遵循联合国宪章中的原则发展正常的睦邻关系;联邦德国实际上已经彻底“承认”了民主德国为一主权国家,民主德国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了。但是,当时的在野党认为承认东德是一个国家就等于造成德国的永久分裂,联邦德国政府已经违反联邦德国基本法了,随后产生了著名的“基础条约案”,即巴伐利亚州向德国宪法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联邦德国违反基本法,而德国宪法法院重申了《基本法》关于“德国”的观点,即德意志帝国在1945年以后并没有灭亡,无论是投降还是通过占领国来行使她的国家权力,德意志帝国仍然存在,仍然具有法律能力,但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由于缺乏制度化的宪政机构,使得它没有行为能力。两德之间并不是两个外国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国家间的特殊关系,根据宪法法院的解释,东德在国际法上始终是继续存在的德国的一部分。两德之间仍然存在着根本性的溯源,即“德国”的存在,德意志帝国在法理上仍然存在;两德是“两个国家,一个民族”,两国居民只有一个国籍——德意志籍;民主德国不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不为“外国”,两德之间是“特殊的国与国关系”,联邦德国不放弃由整个德意志民族自由自决实现德国统一的最终目标。在《基础关系条约》中,联邦德国对民主德国作国家承认,但不承认其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德国”在法理上仍然存在,德国依然是一个法理上的国家,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同属于这个德国。
从德国的统一进程可以看出,国家作为宪法主体的一员,不再局限在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而是从德国的历史渊源角度阐释着德国统一的可能性,而且围绕这一可能性两德人民进行了不懈努力,虽然德国的统一存在着诸多的外在因素和偶然性,但是,谁曾想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蕴藏的统一的“火花”,居然在若干年后燃起了德国统一的熊熊大火呢?
宪法与国家统一之宪法与“九二共识”
那么,回到我们这个东方大国,宪法与国家统一是怎样的关系呢?宪法是治国之大纲,现行宪法是1982年通过和颁行的(以下简称“82宪法”),随后又颁布了宪法四个修正案。现行宪法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奉行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及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各个领域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和进步,是我国现状的真实反映。
我们在阅读82宪法的时候,首先看到的是宪法结构包括了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关于宪法总纲、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研究十分繁多,著作也可谓是汗牛充栋。可是宪法序言洋洋洒洒的一千六百多字蕴含了哪些深刻含义呢?仅仅是一种宣示吗?答案肯定是错误的。宪法序言深刻地蕴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5000多年中国的继承者,是数千年的中国的发扬者与开拓者。同时,数千年中国这一历史主体所承载的“国家统一”的历史使命自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完成,作为执政党完成“国家统一”更是其一项基本的宪制责任,维护国家的安全、保证国家领土的完整统一是我们这个民族的宪法责任,这就是82宪法序言的基本内涵之一。
2016年,台湾大选,完成了领导人的更换,蔡英文上台却绝口不提“九二共识”,那么“九二共识”究竟有什么深刻的内涵呢,“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后来被概括为“一中各表”,了了数字,却充分达成了海峡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这一个基本原则,大陆与台湾同属于数千年传承和发展的中国,而链接两岸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就存在两岸的宪法之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民国宪法》(伪宪法)”。至今两岸经历了60余年的分裂分治,两岸的统一是中国当代国家发展进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也是重大机遇,更是大势所趋,一个统一而强大的中国无疑最符合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在两岸统合的过程中,凝聚在“九二共识”下的“一个中国”,也是两岸宪法中所蕴含的“最大公约数”。
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共和国宪法的实践已经走过了60余年,在海峡对岸蔡英文提名具有台独背景的大法官时,我们不得不提高对“法理台独”的警惕。一个中国不再是一个政治宣言、一种国家宣示,更是一项宪法原则,更是中华民族整体的共识。
张卫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