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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建设,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不断扎紧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并阐明党内法规同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如果党内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势必影响党领导依法治国。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既体现出党中央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实践,也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党内法规源远流长。毛泽东同志最早使用“党内法规”的概念。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首次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同志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这是党的领导人第一次使用“党规党法”的名称。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深刻揭示了党内法规的地位作用及党规与国法的关系。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名称。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自此“党内法规”正式写入党章。2012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党内法规工作高度重视,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四中全会开启依法治国新起点,提出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明确要求,强调治党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准则》和《条例》,明确指向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所不同:(1)制定主体不同。根据宪法、立法法规定,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为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2)党内法规与法律的效力不同。根据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也就意味着,宪法和法律的效力高于党内法规,包括党内法规在内的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3)党内法规与法律的强制力不同。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将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而党内法规作为一种软法规范,其强制力则主要来源于组织纪律,对于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根据党章规定一般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来追究责任。(4)党内法规与法律的适用对象不同。法律的适用对象范围十分广泛,但党内法规的适用对象就十分有限,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就自然人而言,党内法规的适用对象仅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作为一名教学科研人员和学院负责人,认真积极推动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传达和研究。第一,坚持党内法规的教育。组织教师、行政人员学习党内法规,开展座谈会,在本职岗位上自觉遵守,贯彻落实。第二,利用学科优势,推动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党内法规体系作为有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的相关研究成为当下的一个学术热点。第三,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推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党内法规教育,提升教职工队伍的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郭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