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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保管好“钱匣子”


  今年3月2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潘村派出所接到在校大学生小黄的报警电话,小黄称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给他人在分期网站上购买手机,由他人负责还款,对方付给自己每单500元,共计3500元的“好处费”。不料3个月后,小黄接到七个分期平台的催款电话,贷款逾期未还金额高达5万多元,心急如焚的他赶紧联系经办人,不料对方已联系不上。
  接到报案后,长清警方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警方调查发现,还有50多名在校大学生遭遇了与小黄同样的诈骗。自称“徐文”和“张义”的两名男子在济南几所高校内,承诺学生“只需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给二人在分期网站上购买手机,由二人负责还款,学生不用还款,并与学生签订 《保证协议》,便可轻松赚得每单500元至1000元的好处费”。
  胡某、张某在2015年3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分别利用假名给大学生们分别在“爱学贷”“分期乐”“人人分期”“优分期”等七个分期平台网站注册信息办理分期购买手机的贷款业务,手机、贷款由胡、张二人处理,将手机转手卖出后分成并不再还款,总贷款金额为118.5万余元。目前胡某、张某已被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这起案件的告破,表明非法集资等经济陷阱正向大学生靠近。令人震惊的事实让我们大学生有必要给补上一节“远离非法集资”的法制课,来增强自己法律的意识,使自己在以后的成长途中远离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陷阱的侵扰。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与此同时,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也越来越多。一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一些隐蔽的手段进行经济犯罪,非法集资便是其中的一种。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e租宝、泛亚、金赛银、财富基石”等一系列非法集资犯罪横跨了多个领域,组织形式也各不相同,这使得许许多多的大学生身陷非法集资等经济骗局。11月1日,一名陌生的男子加了小袁的微信,并自称是 “有梦想的大学生”,希望通过时下正流行的“募集股东”模式召集一批有梦想的大学生共同创业。很快,在对方的花言巧语和高回报的诱惑下,小袁心动了。随后,该男子来到了小袁的学校,并与他签订了“入股协议”,随后小袁将1万元钱打到对方账上,成了一名“股东”,可随后半个月,该男子却很少和小袁联络,并一直以忙于“策划项目”为由拒绝见面。之后,小袁打了他的电话,发现对方的号码已经是空号,而且微信也删了他的号,他才发现自己可能受骗了。石家庄矿区的王琳(化名,女),大学本科,曾有着不错的工作,2007年,社会上刮起了一阵集资热潮,王琳在“朋友”怂恿下,加入了非法集资的队伍。就在她准备大干的时候,“总头”资金开始断链,很快,她自己也感到了重重的压力,终因无力偿还下线的巨额债务和非法集资170余万元,被矿区公安分局抓获。
  非法企业往往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通过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和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同学们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通过互联网投资中介平台(P2P),虚构投资项目,违规自融自担,宣称风险备用金由银行监管,但却未充分披露相关监管信息,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通过发布媒体广告、举行财富讲座、散发传单、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载体,承诺高收益,向同学们募集资金。
  尽管我国对包括“非法集资”在内的经济犯罪打击力度很大,但还是屡禁不止,目前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更是将触角伸向了高校。大学生们渴望被社会承认,更渴望成功,但往往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社会经验不够等,容易陷入了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泥潭。例如河南某高校大二学生郑某借用、冒用同学的个人信息分别在14家网络小额贷款平台借贷几十万,后因无力偿还而跳楼自杀。针对高校里的非法集资情况,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的小肖同学说:“我在老乡群里经常看到一些好朋友发各种关于集资的信息,但基于自己的经济实力很少去涉及。”体育学院的小朱同学则认为同学们要加强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了解,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考虑自己的经济来源,以便更好的规避风险。
  我们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首先,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其次,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再次,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隐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另外,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贪小利,让我们远离非法集资,保管好“钱匣子”! (孙展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