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远在海牙的国际法庭内部有一个“人类伟大法官”的展厅,里面挂有我们的孔子像。美国的国会里面也有孔子的像。二者都是把孔子当作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来尊崇。这使得我在惊讶之余,一直好奇作为法官的孔子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
作为儒家的创立者———孔子,其思想正如其学说,无疑是入世的。然而,诡谲的历史也会捉弄人,满腹治世之道的孔子直到五十岁也没有求得一官半职,来施展自己的才华抱负。“五十知天命”,过了五十岁的孔子已经看淡了一切,然而这时他的官运才跚跚来迟。据史书记载,鲁定公九年(公元前501年),51岁的孔子被任命为鲁国中都(今山东汶上县)宰。机遇来了,孔子当然也不会让人失望,治理中都一年,卓有政绩,四方则之。第二年,52岁的孔子由中都宰升为小司空,后升大司寇,摄相事。“大司寇”,《周礼》秋官,掌管国家治安刑狱,大致相当于今天公检法最高权力机关首脑,主管司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称孔子为“法官”当属名正言顺了。不过,孔子的法官生涯是很短暂的,四年后55岁的孔子遭齐国离间计不为鲁定公所用。之后,孔子英才无用武之地,才率领弟子们开始了众人皆知的周游列国活动。
作为法官的四年(51-55岁),是孔子人生最为辉煌的一个时期。也许晚年的老夫子在惨淡失意之余,回忆当年难免也会哂然一笑。那么,法官孔子又给我们后人留下些什么呢?儒家不喜谈刑名,也许正因为这个孔老夫子的司法事迹文献多所不载。而有关司法工作的经验,孔子也只是留下了简短的一句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对于这句话的理解当然见仁见智了,一般可翻译为:“听诉讼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目的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大家一般讲孔子的“无讼”思想,皆是来源于这里。那么,到底什么是“无讼”呢?是无诉可讼的和谐,还是诉讼无门的贱讼呢?我想孔子当年也许是善意,他是理想主义者,社会和谐了,当然不会有诉讼,这是他的理想。以后传统社会里,新官上任所作的第一件事往往是颁布《劝民息讼告示》。诉讼在中国文化里成为一些刁民的不规行为,而息争化讼成为评价官吏德化、政绩大小的标准,也是各级官吏特别是地方官吏的重要职责。这样,无诉可讼的和谐社会始终没有到来,却形成了中国民众长久漠视权利的传统。
尽管孔子做了法官,然而遗憾的很,孔子的骨子里并没有法治的影子。孔子所处的春秋时代,当时正迎来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面对这种形势,有两个人表达了强烈的反对。其中一个是晋国的贵族叔向。晋平公二十二年(前536年),郑国制定刑律,铸之于鼎,公布于众,史称“铸刑书”。叔向认为此事不合旧制,就给郑国执政子产写去一信,极力反对这样的政治措施,指出“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并认为“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即告诫子产一意孤行,郑国就要败乱在他手中了。叔向道出了孔子的心声,叔向死后,孔子对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叔向,古之遗直也。”(《左传·昭公十四年》)这另外一个强烈反对成文法运动的人便是孔子本人。二十多年后,叔向所在的晋国也跟着铸起刑鼎来,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孔子知道这件事后,认为这样做就会“贵贱无序”,破坏等级制度,不由地发出了“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左传·昭公二十九年》)的感叹。可见,孔子本人在法制建设方面是相当保守的。他所信奉的乃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人治,提倡“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
史家之讳言,不载法官孔子的判案活动,但毕竟还是留下了蛛丝马迹。孔学后人荀况在其作品《荀子·宥坐》中记载了“孔子诛杀少正卯”的事迹。这是先秦古籍中唯一的记载。时至两汉,一些人士纷纷转述。文见《淮南子》《史记》《说苑》《论衡》《白虎通》《尹问子》,复有 《孔子家语》《刘子》等等。尽管宋儒朱熹之后不断有学者对此事的真伪提出质疑,但此案无疑直接反映了儒家,尤其是孔子的司法理念。
据 《荀子·宥坐》讲,孔子由大司寇代行鲁国的宰相,上朝听政才七天就杀了少正卯。他有学生以少正卯是鲁国的名人,怀疑孔子会杀错相询问。孔子让弟子坐下来讲出了自己闻名后世的道理, “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醜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而有之。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以饰邪营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诛也”。用今天的白话来讲就是人有五种罪恶的行为,而盗窃不包括其中:一是脑子精明而用心险恶,二是行为邪僻而又顽固,三是说话虚伪却很动听,四是记述丑恶的东西而十分广博,五是顺从错误而又加以润色。这五种罪恶,在一个人身上只要有一种,就不能免掉君子的杀戮,而少正卯却同时具有这五种罪恶。他居住下来就足够聚集门徒而成群结队,他的言谈足够用来掩饰邪恶而迷惑众人,他的刚强足以用来反对正确的东西而独立自主,这是小人中的豪杰,是不可不杀的。
从今天证据法学的视角来看,孔子诛杀少正卯的罪名显然不够充分。那么,孔子为什么一定要对少正卯欲杀之而后快呢?据《论衡·讲瑞》载,“少正卯在鲁,与孔子并,孔子之门三盈三虚”。即少正卯在鲁国与孔子同时收受学生,进行讲学,二人竟成为竞争对手,致使孔子之门“三盈三虚”。学坛的竞争并不一定是二人对立的最终原因,更深层次应该还有彼此的学术观念和政治思想的巨大差异。对此,学者杨荣国在其《中国古代思想史》(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中指出:“少正卯大概是反对这行将腐朽了的礼治,而要施行适应时代要求的、法治的一人,和郑国的邓析差不多。”这应该是道出了问题的实质。即使身为法官,孔子的理想仍是西周的礼治。他说过:“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正是这种政见的不同,无法容忍的孔子终于对少正卯下了手。五种罪名今天看来已属荒唐可笑,冷静分析语句中则充满了诛心和不宽容的因素。
尽管作为师者的孔子给人的印象是和蔼可亲,作为儒者的孔子给人的印象是温文尔雅,但作为法官的孔子,一旦有了权力,却决不是宽容的。这或许就是人治的宿命。可悲的是,中国传统社会里,无论是儒家的礼治,还是法家的法治,归根到底其实都是人治。孔子后的两千多年里,一直笼罩着的是孔子长长的投影。而今天,应该是我们走出孔子的时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