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
电子报

图片新闻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三)审议通过学生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五)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六)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各组织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三章 学院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专业发展和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或调整学院。学院在学校的领导下,根据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学校规划、年度工作任务,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并接受学校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四章 教职员工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劳动。教师应忠诚教育事业,树立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具有学术创新能力,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编制内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聘期)制度。
  (二)兼职教师实行聘任制及劳务合同制度。
  (三)编制外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及人才派遣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专业发展制度,完善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创造事业发展平台。
  第三十四条 学校着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与职业教育教学能力,强化教师“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学习能力和科技开发服务能力,引导教师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岗位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二)公平获得专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称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教师道德规范,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制度。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受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诉。
  学校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学生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或考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相关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可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转学,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参与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生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企业人才培养基金、“弘帮基金”等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帮助学生树立阳光心态。
  第五十条 学校实施卓越技师人才计划,帮助学生提升创业能力、综合职业能力和身心素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通过各类科技活动、社会调查、兴趣小组、工作坊、技能大赛及完成创意项目和科研创新项目等途径,提高专业技能;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产品研发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双证书”制度。学生在学期间,应参加不少于半年的顶岗实习。第六章 教学和研究第五十三条 学校科学制订专业建设规划,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建立专业准设、预警和退出机制,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五十四条 学校高标准开展专业建设工作,积极引入国际化高水平专业建设体系和课程标准,努力提升专业建设质量。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完善教师执教能力培养、培训和考核制度,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持续推进教学改革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内部保证体系,形成教学质量自我诊断和改进机制,持续推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五十七条 学校倡导和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学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鼓励校企合作开展科研活动,推动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将科研工作与教育教学、企业生产实际需求相结合,积极推动教师为企业提供科研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活动。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咨询机构,由有关政府代表、行业企业代表、校友代表、职业教育专家、学校党政领导代表、教职员工和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审议或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队伍建设、经费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国际合作、校地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三)协助学校开展社会资金筹措和资源整合等活动,争取社会支持并参与学校办学管理;(四)参与学校办学质量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加强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五)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实施“校地合作”战略,不断深化与地方政府、企业、其他高校和学术组织的合作,建设校地融合长效机制,通过协同创新机构、职教集团、产学研联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途径建设各类政校企合作平台,提升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实施“国际合作”战略,大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通过合作办学、师资交流、学术交流、课程互通等多种形式,充分开发和利用国际优质教育和学术资源。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校友分会和联谊会。
  第六十三条 在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全日制毕业生、非全日制毕业生、培训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都是学校的校友,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校重视和加强校友工作,广泛营造校友工作的良好氛围。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对为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继续教育机构,积极开展社会培训、职业鉴定工作和非学历教育,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学生活动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二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专利、作品等知识产权。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提高后勤服务工作质量,创新后勤管理服务机制,全面服务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努力提高师生满意度。第九章 学校标识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以纺织织物组织单元为基础的经纬纺织图形。其中,三条韵律曲线分别代表纺织、服装、艺术三个支柱专业群,图形中包含英文字母“T”和“F”,分别是英文“Textile”和“Fashion”的缩写,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向心图形寓意学校各专业在相互衔接的同时保持开放发展的动力。校徽采用中国红的配色,意在表达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同时保持创新发展的办学理念。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心向未来》,由王明亮作词、罗晓峰作曲。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修德、长技、求真、尚美”。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六。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秉承中华民族优良的文化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敢为人先、精于技艺、诚信重诺、勤奋敬业”的红帮精神。第十章 附则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订、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悖。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议。章程修订程序和制订程序相同。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或学校党委授权的章程委员会行使。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555552016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