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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章程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中文简称为“山青院”,英文名称为 ShandongYouth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英文名称缩写为SDYU,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1699号,在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6199号设有校区。
  学校网址为www.sdyu.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与共青团山东省委共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积极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激发二级学院的办学活力。
  第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学校信息,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秉承“德才兼备、自强不息”的校训,弘扬“朝气蓬勃、实事求是”的校风。
  第十条 学校校旗由校标和校名组成,旗面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黄色毛体字,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校标为圆形,由校名、图案和“1949”字样组成,校名以中英两种文字环形明示,图案的基本色为深绿色。
  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校庆日为10月18日。第一节 人才培养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理念。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经济学、法学、文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审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形式以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多种层次的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探索实施学分制。学校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五条 学校适应共青团事业发展的需要,立足山东、面向全国,开展共青团干部教育培训和国际青年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学校推动学历教育与共青团干部教育培训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利用学校在思想政治教育、青少年工作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优势,培育和凝练人才培养特色。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自主招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树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升整体办学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体系,改善教育教学基础条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推动产教融合,充分整合利用社会人才、管理和资源优势,加强教学团队、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完善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实教师队伍,优化师资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立教师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激发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发挥课堂教学主导作用,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占领网络教育阵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和教育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弘扬中国精神,遵守道德规范,实现全面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确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其完成学业情况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学校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第二节 科学研究第二十四条 学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组织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着力加强应用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研究管理体制,推动科学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科学研究各主体、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协调发展,激发学校的整体创新活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科学研究创新团队建设,培养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与科研后备人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科学研究创新平台建设,与政府部门、共青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共建协同创新基地和产学研合作基地,面向科学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探索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研究平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完善科学研究支撑条件,加强科学研究项目化管理,实施有重点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项目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方式,加大科研项目培育力度,加强前瞻性、战略性的应用科学研究,促进青少年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等优势领域的原始创新,培育学术研究的特色。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研究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激发师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十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保障师生依法享有学术自由,开展学术活动,塑造学术品牌和学术阵地。倡导实事求是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第三节 社会服务第三十一条 学校发挥学科优势,推动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做好青少年工作的智囊团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库,促进行业发展、企业管理创新和技术改造,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共青团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化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继续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用先进思想文化引领社会风尚,组织开展地域文化研究创新,促进区域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组织师生开展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学普及、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师生了解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遵循文化发展规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繁荣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研究和传播齐鲁文化、优秀青年文化。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时代特征、突显齐鲁特色、具有独特品格的大学文化,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把大学文化建设贯穿于教育改革发展和教书育人的全过程,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治文化研究和建设。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一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三)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五)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施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和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年综合评价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和对学生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奖学金、贷款、勤工俭学、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支持学生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第三节 权益保障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教师是教育教学的主体。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机会和条件;(四)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奖励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勤奋工作,认真履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四)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六)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人事管理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与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工作岗位,根据国家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学校支持教职工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职务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学校加强师德建设,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首要标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做出突出成绩、贡献或师德表现突出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定、合同约定或师德规范的教职工,依法进行处理、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全面发展,有计划地对教职工进行培养和培训,提升教职工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六十条 学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教职工履行职责提供条件和保障。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和收入增长机制,根据办学条件,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十一条 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节 权益保障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第一节 领导机构第六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会定期召开,如遇重大或紧急问题可以临时召开,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六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会议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个教学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或紧急问题可以临时召开,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会议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节 内部组织机构第七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部门和直属单位等组成。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合理确定和调整各内部组织机构的职能。学校党群职能部门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党委会决定,行政职能部门及其他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党委会决定。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七十二条 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科研单位、教辅部门、直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变更或撤销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根据其性质,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进行运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协议约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三节 学术组织第七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下转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