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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性”特点 明确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准则》和《条例》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准则》和《条例》具有时代性、全面性、科学性特点,“三性”体现了“全面”“从严”的新要求,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我们一定要让道德“高线”和法纪“底线”成为修身律己、为官做人、谋事创业的最佳“防线”。
  一、时代性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既坚决查处了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等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准则》和《条例》深刻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将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制度化,体现了从严治党常态化,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巩固作风建设的成果,起到标本并治、强根固本的作用。《条例》修订中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从严治党的要求吸收进去。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使党的建设更加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具有重要意义。两个党内法规的修订完善是新时期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求的升级版、加强版,必将成为党内监督、执纪问责、正风反腐的有力武器。
  二、全面性《准则》在适用对象上,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8700万全体党员,既覆盖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高要求;内容上,原《准则》仅对廉洁从政提出了要求,而新的《准则》包括了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四个方面,在从政、用权、修身、齐家各方面都提出了廉洁的要求,特别是突出了习总书记提出的“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家风建设要求,更加突出基础性、根本性,针对性很强,大大拓展深化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内核;以问题为导向,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条例》规定的十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不仅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工作圈”作了严格规范,而且对“生活圈”提出了明确要求,把纪律具体化、细分化,覆盖面更大,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
  三、科学性《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使原有18条、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成8条、281字的自律标准,简洁易记。《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对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四个必须”: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此基础上,《准则》围绕“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对全体党员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围绕“廉洁”核心,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道德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提出“四个自觉”,并将原《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使《准则》更像个“准则”。《条例》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并对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一视同仁,删去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共70余条,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条例》还区分了对党员不同纪律处分的后果,如修订后的《条例》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处分的后果比以往更重了,规定的本身也是更科学了;第十九条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新规定,也同样体现了从严治党及有所区别的思想。《条例》“分则”部分,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规定具体明确,可以对号入座,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准则》和《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组合拳”,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与强调他律、重在立规结合,理想信念的“高线”和纪律要求的“底线”结合,体现了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的统一,为党风廉政建设确立了治标之策和治本之策,为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了制度保障。(作者系校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