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代表着一个大学的精神理想、办学特色及其办学指南。我国早在19世纪末开始建设现代大学后,就开始制定相应的大学章程。1896年的《南洋公学纲领》和1898年《南洋公学章程》,就是我国早期的大学章程。民国时期全面引入西方大学制度后,在章程建设方面做了颇多有益探索。当时许多著名的大学都制定了相应大学章程。如当时著名的北京大学、东南大学和清华大学制定的《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1920)、《国立东南大学大纲》(1921)和《清华学校组织大纲》(1926)等就是当时很有代表性的大学章程。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大学管理采取了政府高度集权管理的模式,当时的大学缺乏必要的自主权,大学章程建设没有列入议事日程。1995年,我国颁布的《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随后在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2003年7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都对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内容、重要性等作了相关规定。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国家围绕大学章程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这些法规对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监督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由此,制定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大学章程,根据章程依法治校成为各高校现阶段的重要工作。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我校也于2015年制定了自己的大学章程,并于2015年11月9日被山东省教育厅核准通过。从此,我校产生了第一部大学章程。这部章程成为我校今后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这部新近制定的《山东师范大学章程》,清晰准确地阐释了学校的使命与发展愿景;明确了教职工和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将教职工和学生的责权利规定置于学校组织机构之前,凸显学校办学以师生为本的理念。尤其是第三章明确提出“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并规定了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的各种责权利。使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的责权利得到章程制度层面的保护,能够激发起广大教师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进而促进学校工作的健康发展。可以说“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这一理念的明确强调是本章程的一大亮点。
众所周知,在高校的发展中,教师是最重要的教育资源。高校的声誉不仅在于它的办学规模和校舍等硬件条件,更重要的,在于其一代代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 正如上个世纪我国著名的教育家、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先生所说:“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大师是教师中的精英分子,梅贻琦先生的名言是对教师在大学中主体地位的强调。高校发展的关键不仅在其占有的物质资源条件,更重要的在于其教师队伍的素质尤其是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正是由于教师作为高校教学和科研活动的主体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在办好高等教育中,必须树立教师主体论的思想观念,并把这一思想观念自觉地贯彻落实到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中。
现代教育理论认为:学校的主体是学生。而我们学校的章程明确提出“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二者之间是否有矛盾呢?其实二者并不矛盾。所谓学校的主体是学生,是指学校中受教育的主体是学生。保证学生在学校中的主体地位,就是把学校教育的最终目标定位于将学生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而《山东师范大学章程》所谓“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是强调办学的主体是教师,学校教学工作的主体是教师。因此,一所大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其人力资源的主体——教师,一所大学能否产生并保持良好的社会声誉,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并产出高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关键在于是否拥有一流的教师队伍。著名科学家、北京大学原校长周培源先生曾经于文化大革命后说过:“一所大学办得好与不好,其水平如何,它的决定性因素或根本标志之一,乃是这所大学的教师阵容,古今中外绝无例外。”由此可见,在高校的发展中确立教师在办学治校中的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山东师范大学章程》在总则中提出本校的办学目标是“国内一流综合性师范大学”。要达到这样的目标不仅要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增加教育投入,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大力加强学校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加快培养高水平教师队伍和集聚大量高层次优秀人才的步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积累大量的教学科研成果。所以说,确立教师的主体性地位是我们建设“国内一流综合性师范大学”的人力资源保证。
教师承担着“传道、授业、解惑”和提高学校学术影响力的重要任务,理应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体,但是,由于我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行政管理和服务人员为中心的封闭式教师管理模式,过分强调任务、制度、纪律、福利等手段的作用,忽视和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教师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作用的发挥,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教师在学校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无形中也拉大了学校管理工作者与教学工作者之间的心理距离。这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成为我们高等教育界一个普遍的不正常的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逐步实施,人们逐步认识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实现主要依靠教师的创造性劳动。高校建设,队伍为重;队伍建设,教师为重。一个大学的荣誉,不仅在于校舍和规模,更重要的在于一代又一代教师的数量与质量;一个学校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站得住脚,关键在于要有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优秀出色的教师队伍作支撑。有了强大的教师阵容,才能发展学科,吸引生源,争取课题,多出成果,引来投资;才能提高学校的学术声誉、学术地位、办学效益及社会影响。因此,《山东师范大学章程》确立教师在办学中的主体地位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作者为山东省齐鲁文化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