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
电子报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消法责任


  当前,网络购物已成为社会消费的重要组成。据商务部数据显示,我国网络零售额正以每年40%以上的速度增长,2015年全国网络零售额已达3.8万亿元,居全球首位。伴随着网络消费成长的同时,网购侵权、假冒伪劣等问题也不断凸显。仅2014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92.3%。面对网络购物泥沙俱下的新形势,2014年全国人大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提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这一法律主体概念,如何充分发挥作为交易中介的网络平台提供商在交易和消费保障中的主体责任,也成为当前消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由于法律定位的不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违约和侵权上所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如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卖方时,可以依照意思自治精神,依照约定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约束。技术服务提供者与特殊柜台出租者不同的身份定位,对于网络交易提供商的要求也有所区分。《消法》在内容上规避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不同法律定位问题,而是将重心放在对商家具体行为的规范和控制上,强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商家的管控责任,将部分社会职能下放转移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自《消法》首次在法律中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概念,国家工商总局等主管部门纷纷总结过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管控经验,不断强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交易活动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深化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和社会义务。
  作为服务合同的提供主体,网络交易平台除信息审核义务、违法信息排除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信息保护义务、承诺义务等外,自身还负有其他应尽义务,如:保障网络服务安全、告知消费者风险防范、规范信用评估服务、制定纠纷解决规则及协助解决争议、协助举证义务等,网络交易平台不履行应尽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如果违背《消法》规定的相应义务,应当按照《消法》、《合同法》等罚则进行处理。
  1.先行赔偿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2.连带赔偿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违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背承诺,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泄露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随意变卖消费者信息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4.侵权补充责任 被侵权人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采取相应措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就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5.价格欺诈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规避网购风险在政府加强立法、监管和指引的同时,也需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动承担起行业自律的责任,加强平台与用户的互动,促进网络交易平台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