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国家宪法日。从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将这一天定为国家宪法日,到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维护法制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日的确定更是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做到依宪治国。
实际上,早在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之时,一些宪法学者就提出了将这一天设为“宪法日”的建议。而这是首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世界上不少国家都设有宪法日。如丹麦的宪法日是6月5日,波兰的宪法日定在每年5月3日。日本的宪法日也定在这一天。
宪法宣誓制度在国外亦由来已久。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以后,这一制度被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下来,成为各国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设立国家宪法日,打开了宪法走进生活的一扇心灵之门,其意义或许不光是一种仪式上的安排,同时也是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作铺垫,甚或这本身就是一种宪法实施的体现。
决定草案指出,设定国家宪法日即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这也是“依宪治国”首次写入四中全会公报。2004年胡锦涛同志提“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上,习近平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专家认为,依宪治国最重要的就两点,一是保证宪法实施,另外是宪法的监督,即违宪审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表示,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四中全会,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直接体现。设立宪法日,对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意识、宪法观念和宪法权威的教育有重要意义。
四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将会在宪法解释、宪法实施上有实质性的动作。体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得益彰。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道德建设需要法律予以保障,道德是多层次的,不可能用统一标准去要求所有人。为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作保障,从而对违反基本道德的行为起到威慑和惩罚作用。事实证明,法律的实施和遵守,离不开道德的支撑。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决定》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从一定意义上说,设立国家宪法日,正是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举措。任何一项制度的施行、一道法令的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的文化土壤。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及其营造的法治文化,有助于教育引导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推动全社会宪法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形成。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需要有载体有抓手,而国家宪法日便是有效载体。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弘扬宪法精神,目的是使宪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这就需要有隆重的仪式来加以升华。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须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有助于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有助于培养广大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思维和习惯,防止采取法律以外的手段维权;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加强宪法实施的良好氛围。
展示法治中国的良好国家形象。当代中国以何种形象展现给世界?世界以何种眼光了解和认识当代中国?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来推动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便是对这些问题的积极回应。《决定》强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发出“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的动员令,吹响“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前进号角。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为建设法治中国助力加油,让法治中国的国家形象屹立世界东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