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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发挥我校章程的法律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所有法律制度及法律行为规范制定的基础依据。一所高校的根本大法就是大学章程。目前,我校已完成了学校章程制定工作。然而,章程能否真正成为我校的根本大法,不仅取决于章程的内容规定,还取决于正确的认识和态度,更取决于执行力。大学章程的生命在于其法律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大学章程习惯被称为学校的“宪法”或“根本大法”,在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中具有纲领性作用。同时,它又是法律、法规的下位法,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
  1、法律、法规的“下位法”。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大学章程属于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的直接依据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范,是法律、法规的“下位法”。大学章程应以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但教育法律法规一般只是对各高校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高校要在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历史传统、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和管理需要等,自主制定章程,增强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高校办学活动中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校内规章制度的“上位法”。大学章程规定的是高校办学事务中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具有纲领性。大学章程的制定,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准,校内规章制度的制定则不需要。大学章程一经核准,无论是高校的举办者、其他社会组织,还是高校自身,都必须严格遵守章程规定。从高校制度体系上看,大学章程位于最高层次,是校内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因此,大学章程是校内规章制度的“上位法”,在高校内部具有至高无上的“宪法”地位。
  二、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大学章程由举办者委托大学制定,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便具有了法定效力。其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大学章程主要在大学内部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表现在对高校的法律效力,是学校设立组织结构、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基本准则。其次,大学章程对内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学校学生、教职工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大学章程的对内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大学内部的教育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行为。第四,大学章程的时间效力范围是大学章程制定后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且予以公开颁布,即获得法定的效力。第五,高校内部是大学章程的主要效力范围。
  在大学外部,大学章程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即参与高校管理和监督的外部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公众等都必须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事。
  三、推动我校章程的有效实施大学章程是大学宪章,生命力在于有效实施。我校章程制定之后,亟需采取诸多措施予以实施,以充分有效发挥章程的法律作用。
  1、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提高遵章意识。为了使我校教职工、学生更好地了解、遵守大学章程,学校应通过一定方式对章程进行宣传,使教职工和学生将我校章程铭记于心,提高遵章意识。学校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起到表率作用,带头养成遵章意识,带头遵守章程规定,贯彻章程内容,将依法治校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2、抓紧建章立制,切实实施大学章程。大学章程规定具有纲领性,规定的是高校主要事务应当遵循的原则或原则性规范。章程制定后,亟需采取措施,实施大学章程,使章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要对学校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通过立改废并举,增强章程实施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章程从文本进入实施。
  3、建立监督机制,严格遵循大学章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因此,应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学术委员会、学工部等多部门负责,校内各院(系)、各部门、师生员工和校外家长、校友、社会等多元主体参与,对话协商、举报投诉等多方式进行的立体的监督网络。同时,建立“谁主管、谁负责”为基本内容的章程问责机制和问责程序,确保章程规定被严格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