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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章程


  (上接2版)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作出合理说明。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有关职责。设立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二级单位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制度。学代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五十六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学生会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经学校党委批准,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大会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名额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的1%,并经班级、院(系、部)学生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设立学生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作为常设机构;学生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主席人选须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选举产生。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为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学校在学院(系、部)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笙 第八章管理机构笙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以及直属部门、附属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综合性管理事务需要,设置相关工作委员会和相关领导小组等非常设协调机构。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院(系、部)。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
  学院(系、部)的基本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系、部)发展规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四)制订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各种学术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七)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设置内部机构;(八)按照学校规定负责学院(系、部)人事聘任和管理;(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学院(系、部)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负责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主要负责院(系、部)党的建设,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院院长(系、部主任)是学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系、部)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产学合作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行政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系、部)的重要事项。
  笙 第九章投入与保障 笙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接受国(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各类捐赠,遵循捐赠自愿、捐赠褒扬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学校、政府、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绩效考核,依法公开财务信息,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设置预算委员会,作为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审查预算草案,提出目标责任,解决预算编制过程中分歧问题,批准和发布预算方案,审批预算期内对预算的重大调整,检查和分析预算执行报告。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占有或者使用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指导和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充分发挥校办产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推进与国(境)内、外教育、科研机构、企业以及政府等组织开展多元的、高质量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各个历史时期学习过、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曾被学校授予过荣誉学位、荣誉职衔和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依法设立黑龙江工程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条 学校成立黑龙江工程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理事会包含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八十一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三)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四)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五)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黑龙江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境)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中文校名标识采用崔承顺2001年手书“黑龙江工程学院”字体。
  第八十五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采用圆形为基本图形,以中英文校名、象形图案为基本构成元素。
  象形图案主体表现出HLJGCXY,即黑龙江工程学院校名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形象;变形为“工”字造型,表现出学校以工为主的办学方向;表现为双手紧握的基本形态,象征全校师生员工和谐共处、团结进取的精神风貌;绿色代表蓬勃生机与活力,蓝色象征宏远前景与希望。
  徽章为崔承顺手书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学生用徽章为白底红字,教师用徽章为红底白字。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在春天放飞希望》,戴明清作词,谢伦华作曲。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白色旗帜,其长与高为3与2之比,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和黑龙江工程学院校名。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8日。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三)举办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订章程应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动议并说明理由;修订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