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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就业,请学会用法律维权

    对于2009届毕业生而言,金融危机带来的就业压力无疑是一片挥之不去的乌云。面对就业压力时的茫然,加之专业知识的受限、择业经验的欠缺,致使一些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频频遭遇陷阱,自身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害。为此,本期“就业·创业”栏目就大学生求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采访了法律系教师刘映春和周宝妹,请她们结合就业相关法律,破解求职陷阱,为求职路上的毕业生撑起一把法律保护伞。

择业:未雨绸缪 谨慎选择 警惕“黑中介”

  提到就业,必须先谈到择业。针对一些盲目择业、凑合择业的现象,周宝妹认为,如果同学们已经认定了某个城市,那么就应当有计划地提前关注该地《促进就业法》的实施办法,做到轻车熟路,为日后更好的选择做充分准备。“在求职中我们需要更加慎重地进行选择,千万不可盲目,在择业时要做个有心人。”
  “尽可能地阅读了解《劳动合同法》,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加清晰地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刘映春建议。针对社会上较为普遍的“黑中介”现象,刘映春向求职者剖析了黑中介如何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就业压力大等心理因素巧妙地掩藏“黑”,侵犯毕业生的利益。
  对于初入职场的大学生而言,对工作介绍成功的第一反应大多是一份劳动合同,但是中介机构并不这么认为。中介机构只是将工作介绍成功定位为单纯的介绍给你一次洽谈的机会而已,而你是否能够得到公司的青睐获得复试机会和那一纸合约则不在他们的“业务”范围之内。
  个别中介公司会与一些企业合谋,合谋的企业与学生洽谈后,会假意聘请学生任职并与大学生签订就业意向书。请注意,只是意向书而非劳动合同,而他们手中所谓的“意向书”是根本没有法律保障的,只是一纸空头支票,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骗取成功介绍工作的中介费。
  另外,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造成的就业困难,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各地政府都先后出台了一些促进就业的政策,建议中青学子在求职中对相关政策做一定了解,让自己的求职路更加顺利。

签约:正视“三方协议” 慎签劳动合同

  一些毕业生将三方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认为签订三方协议就可以高枕无忧,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某种程度上只能起到教育管理的作用,更多的只是为校方统计就业率提供依据,其对于企业的法律约束力是十分小的。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换言之,就业协议签订在前,而劳动合同订立在后。有关专家形象地比喻说,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
  其次,二者所包含的内容、界定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但它并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结合近些年我校就业指导中心存档的求职过程中因法律失误的案例,刘映春、周宝妹针对一些求职就业相关文件的签订给毕业生提出以下建议:
  1.求职者拿到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查阅。对于合同中的每一项细小的条款也要留心,有不明白的应及时询问用人单位、校方,不可盲目填写。
  2.注意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应权衡相互之间的约束。如个别民营企业也有落实户口的名额,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应让用人单位在附注处明确标明;而违约金一项,用人单位有时会为了留住人才设立高昂的违约金,签订文件前应力求将其降至最低,最高不宜超过5000元。
  3.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职务和岗位,恐用人单位会利用调职的方式,变相迫使求职者主动辞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打发”求职者。
  4.要防止用人单位不断用换岗位的方式反复延长试用期,因为同一个岗位同一个人不能适用两次试用期,然而一旦换岗位,求职者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用人单位也不会向其发放任何薪酬。
  5.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最低的工资标准,最好能将年终奖用条款固定下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由于我国暂时没有对年终奖定性,这个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单位利用,将来成为克扣薪水的一种方式。此外,刘映春还提醒毕业生,工作后的工资条应每月保留,这可作为学生在本公司任职劳动的实证,以防日后纠纷时举证不足。
  6.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如果没有社保,工资便大打折扣,且不能享受国家和单位的社保福利。
  7.在休假事宜上,女学生应更为注意,应看清有无对婚期、产假的要求,这里常常出现不合理的条款,如不许女员工3年内结婚,5年内怀孕等。
  8.警惕企业额外签订的款项。如有的企业会额外要求求职者签订类似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认知书,认知书中常常会包含一些恶劣的条目,比如“违反此中的款项就视为无条件辞退”,用人单位会利用此项就在合同即将满期的时候无故解聘,从而逃避企业辞退违约金。
  9.切记不可随便签署各项还没有公司盖章的文件,尤其是带有空白项的文件,以防日后公司在空白处乱填霸王条款后加盖公章。即使到时候打官司,用人单位也因为有毕业生本人的签字而有据可循,导致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跳槽:劳动争议找法律 优雅离职须守法

  翻过劳动合同,就业的自我保护之路并未走完,劳动争议也困扰着不少求职者。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很广泛,比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解决的方法主要是依据《劳动仲裁法》,其所包括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均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后,毕业生身份由大学生转变为劳动者,遇争议须根据 《劳动仲裁法》进行调解。
  由于大学生是一个喜欢挑战自己,尝试新鲜事物的群体,所以习惯性的离职跳槽,成为大学生进入社会后更具有倾向性的行为。“当面临一个更好、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职位时,切忌一时冲动,一定要按照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制度合理离职。”周宝妹建议。
  在任职期间,如果想要更换职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处于试用期的学生则应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向单位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便可以做到优雅地离职。
  尽管大学生一次就业率基本保持在70%左右,但是随着毕业生基数不断增大以及竞争日益激烈化的求职市场,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压力骤增,《就业促进法》中的政策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加以解决。《就业促进法》中规定了国家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内容。倘若在毕业前夕找工作的过程中,遇到就业歧视等情况,大学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