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在刑事诉讼中更多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成为刑事诉讼法学者们广为关注的课题。这种研究转向大致基于两个长期被忽略的事实:第一,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识欠缺,比起成年人来说更需要援助。
第二,未成年人是未来的希望,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任,因此对其的援助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反观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立法领域,一方面,立法分散,刑事法律援助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另一方面,在这些分散的法律法规中,对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相关的诸多重要问题均未作出规定。
本文以广东省中山市为例,采取问卷调查、访谈以及整理相关案卷相结合的方式,力图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作用机制现存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出一条可以普遍适用的解决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的现状和问题调研小组从试点城市基层人民法院的案卷中摘取了237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对此进行分析。在这237名未成年被告中,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数为92人,占总人数的38.82%,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数则为145人,占总人数的 61.18%;53名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占总人数的22.36%,其余198名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占总人数的77.64%。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罪名的复杂程度相比普通刑事案件较低,此罪与彼罪的争议也较小,主要集中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等8个罪名,其中,抢劫罪所占比例最大,为69%;其次为故意杀人罪,比例为18%;盗窃罪为5%,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强奸、毒品犯罪各占2%。
调查显示,87%的未成年人有律师为其辩护,其中指定辩护数占75%,委托辩护数占12%。在法律援助律师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方面,94%的律师学历为大学本科。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是否接受过心理学、教育学等与未成年人成长的培训方面,88%的律师选择了“偶尔”,12%的律师选择了“从来没有”。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小,法律知识欠缺,社会阅历较浅,在受到刑事指控时,心理处于极大的恐惧不安和抵触敌对状态中,因此律师在与其沟通交流时应掌握方法和技巧,此时相关的心理学、教育学培训对于法律援助律师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交流以及刑事诉讼辩护的展开大有裨益。
综上可见,虽然大部分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大都具有较高学历,但是在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培训和准备方面尚有待提高。
调查显示,从接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通知到案件开庭的平均时间普遍较短,61%的律师表示不到5天。律师充分行使了解案情权、核实证据权、申请调查取证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等权利需要充足的时间,仅仅给其5天甚至更少的时间完成这些准备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在对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花费多长时间准备辩护词的调查中,11%的律师选择半天,28%的律师选择1天,50%的律师选择1-3天,只有11%的律师选择3天以上。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并没有花费大量时间准备辩护词。
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情况来看,仅有11%的律师表示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都会主动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22%的律师会经常使用调查取证权,56%的律师会偶尔使用,11%的律师表示从未行使过调查取证权。大部分的辩护律师选择了偶尔或有时会申请办案机关或亲自运用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从中可见,辩护律师对于社会调查制度有所忽视。
调查显示,在每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会见未成年人一到两次,每次的时间大多不会超过半小时。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法律上的技术难度一般低于普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也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报酬不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可以降低其辩护质量或减少其投入的精力。鉴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特殊性,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辩护律师们更加需要提高自身的办案责任感和热情。
在针对法官的调查中,大部分法官认为在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不太激烈或者几乎没有对抗性可言。
调查中,在案卷涉及的237名未成年被告人无一人被判决无罪,高达88%的未成年人犯在被追诉之时已呈现认罪的态度,仅有4%的未成年犯是不认罪的,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高认罪率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其无罪判决率较低的结果。与其他成年犯罪分子相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起因和动机大都比较简单,大部分的未成年被告人会在接受了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劝导后主动承认罪行,其认罪悔罪态度的情节也会被当做酌定的情节在判决时得到考虑,这样虽然被认定为有罪,但在量刑方面可以得到从宽的处理。
立法和实践方面的缺陷从上述调研成果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制度在试点城市已经基本建立起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可以得到基本的保障。但是,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法律援助制度尚存一些缺陷。
从法律援助的立法角度来看,一方面,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统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规范,限制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由于散见于《法律援助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和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对未成年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但此处的法律援助具体内容包括哪些以及辩护的内容,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司法实务中,法律援助律师的援助工作很简单,到法院查阅一下证据材料,出庭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因为未成年刑事一审案件,复杂疑难案件不多,辩护人所作的辩护意见始终都是一种简单而固定的内容,根本无法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形成抗衡,往往在法庭仅体现一种形式,走走过场。
从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角度来看,一方面,从全国的平均水平来看,法律援助资金不够充足。虽然此次调研试点城市已经基本解决了法律援助资金问题,但这仅代表了经济发达城市的水平。目前国家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援助律师也认为,办案经费的不足已成为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最为严重的问题。另一方面,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介入诉讼时间过晚,导致了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不完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只负有为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刑事部分提供法律援助,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则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且在法庭审理阶段未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的指定辩护案件,有些法院为了在形式上迎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是在开庭前才匆忙给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不少指定辩护律师基于时间原因或经济利益驱动,在既没有阅卷、也没有会见被告人的情况下,仅凭一纸起诉书便“坐堂”辩护,应付了事。正因为在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有的律师不作任何调查,只是看看案卷;有的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如同一个旁听者沉默寡言;有的律师不会见当事人等多种“怠工”现象的存在,渐渐地,不仅未成年人对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不信任,而且公众也对刑事法律援助产生怀疑,刑事法律援助的“信任危机”便由此产生。
未成年犯罪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路径基于调研结果,本文认为,应当以渐进的改革方式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法律援助制度。
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制度的规范体系。目前,虽然我国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但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建议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独立的一项制度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之中,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法律中规定法律援助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将所有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纳入法律援助保护范围。同时,还应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建议补充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或不能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及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均有权代为提出申请。此外,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实施、资金等方面也应给予立法的有力支持,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以法律援助的律师为主体,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律师介入所作的调查,可以给侦查机关提供帮助,有利于其做出恰当的决定,这是检察机关和法院无法胜任的。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或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可以将所作的社会调查情况提交给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可以根据这些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时,担任辩护人的律师或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可以将所作的社会调查情况提交给承办法官,让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全面的了解。
完善未成年犯罪法律援助的监督机制。刑事法律援助的监督机制是刑事法律援助规范化的重要保障,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的监督机制,而监督主体是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的关键。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4条的规定,我国的监督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监督是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在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的程序监督方面还存在不足,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方面,应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提供者向法律援助机构的报告义务。我们认为应当扩大法律援助提供者的报告范围,规定其在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对于重要事项均有报告义务。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受援人对获得的法律援助如果不满意,并未设置相应的救济机制。这些规定只有在法律援助机关及律师协会主动发现的情况下,才能对法律援助提供者予以处罚,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处罚机制。因此,应确立受援人对于刑事法律援助质量评价的反馈机制,使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从而推动法律援助监督体制的完善。
建立未成年犯罪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充分的经费保障是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能否有效实现的关键所在。我们可以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基金。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也可以接受企业、社会的捐助。如果还不能提供足够资金来满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罚款或者赔偿制度来补充法律援助的资金。
建立未成年犯罪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机制。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水平最集中反映于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作为整个庭审的主持者,并具有专业的知识,在结案后,由其依照法定的标准对援助者作一个评价,以客观地反映法律援助的真实面貌;另一方面,由于援助律师始终与当事人处于一种互动的状态,当事人对援助律师是否尽职尽责履行其援助义务具有最直观的感受,故法律援助机构可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征询有关援助最基本的情况,再要求援助律师作一个总结,两相结合后再进行审查。通过以上过程,将会把法律援助纳入有效的管理监督体系之中,从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人权、推进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初衷。(根据《青少年犯罪法律援助作用机制实证研究———以中山市为例》项目论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