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 你参加了吗?
早在2008年11月7日,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日前下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做出了部署。根据《指导意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目前,大学生医保已经成为高校热点问题。就大学生医保问题,本报记者对校门诊部吴春涛老师进行了电话采访。据了解,我校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大学生医保项目,目前仍处于数据上报阶段。目前我校已共有9563名学生参保,并已缴费。而且之前参加的商业医疗保险截止11月5日结束。吴老师认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是政府完善社会医保体系的一部分,值得重视。
■ 把大学生纳入医保人群意义重大
吴老师详细讲述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意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大学生在医疗保障待遇方面的关心和重视,是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的延续和深化,完善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慈善医疗补助为补充的“三基本一救助”的医疗保障体系,是对全民医保工作的完善和补充,实现了社会人群的全覆盖,遵循了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基本原则,是一项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切实关系到广大大学生的自身利益。
在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 (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需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南京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100元。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25日。在一个保险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22万元。
■ 多数同学响应参保但希望了解更多细节
本报记者对我校学生进行了部分采访,多数同学认为大学生参保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负担,是对学生就医的一种保障。2010级郁同学认为,“我们应该支持该政策,有利于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减轻人民生活负担,促进和谐社会更好建设。”2010级冯同学表示“应支持医保制度,但其具体实施时,尚有些地方稍微欠妥。譬如2010级新生虽然听过这个方面的讲座,但仍对具体情况不甚了解。”但也有部分同学认为参保没必要,浪费钱,还过于繁琐。“毕业以后到外地工作,生病回南京报销太麻烦”,有的认为“我已经参加商保,再加一个医保不合算”。
接收我们采访的康达学院医疗保险专业王老师提出,应通过提高宣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力度,介绍医疗保险的作用和大学生医保相关待遇的条款等来使学生增加对其的了解,介绍商保与大学生医保的对比,处理好大学生毕业后异地工作的医保衔接问题是关键。
■ 城镇居民医保VS商业医保:三大差别
很多同学不了解两者区别,吴春涛老师做了详细比较。
第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并提供政府补助,旨在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实现医疗费用社会分担,即风险共担机制,避免出现因病致贫,因贫退学的现象。
第二,城镇居民医保较之商业医疗保险,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保障范围广、力度大、水平高。就范围广上,参保大学生住院,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居民医保目录执行;而商业保险有其固有的理赔范围。如精神病商业保险就不予理赔。就力度大方面,城镇居民医保可报销比例为80%-90%,商业保险为55%-90%。门诊大病,城镇居民医保不限次数,可报销75%;而商业保险当年可以理赔,此后不再理赔。
就水平高方面,城镇居民医保每年可报销限额为15万-22万,逐年递增;商业保险我校限额为6万。
第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不仅能保障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待遇,也有利于其今后走向社会的医保关系的衔接,是商业医疗保险不可替代的。
■ 医疗费用报销有范围限制
本报记者也提醒各位学生,医保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皆可报销,大学生看病时需要注意。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未经定点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备案的在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参保大学生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自杀、自残;出国、出境期间;整形、美容手术;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