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邀理论界实务界专家研讨法学问题探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社会力量参与问题
本报讯(姜卫卫) 6月17日至18日,由中国法学会诊所教育委员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国际司法桥梁基金会联合主办,法律系承办的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社会力量的参与”为题的研讨会在我校举行,邀请到来自司法部门、高等院校、社会机构的众多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问题。
校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校长王新清教授,党委常委、副校长王义军教授及法律系教师参加了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如何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高校资源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促进高校诊所法律教育与司法单位的合作,分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方式与途径、刑事诊所法律教育如何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未成年人司法与社区工作、法学院校如何介入刑事和解实践六个单元,包括报告、评论、自由讨论三个环节。
在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单元中,少年司法研究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姚建龙教授将未成年刑事司法这一概念替换为少年司法,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惩罚色彩太重,与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不符。他提出,少年司法的研究与发展意义重大:首先,在伤害法官事件频发、司法与民众关系日趋紧张之际,少年司法借助未成年人这个特殊主体,可以让社会更加了解司法,体会到司法的温存与人性化,消除隔阂;其次,少年司法历来是司法改革的先驱与试验田,许多司法制度首先在少年司法领域试点实行,例如假释制度、不定期刑制度等等;此外,少年司法还具有预防和控制犯罪,在社会转型期强化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等价值。
继姚建龙教授从理论上阐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价值之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泽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介绍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最新发展动态。通过对一系列数据的分析,刘泽刚指出,16~18岁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期。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抢劫、人身伤害以及盗窃三种类型,同时也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对此,石景山检察院采取 “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方针,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师,与团委、教委合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关怀与普法教育。另外,他还提出,目前未成年犯罪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主体、内容不明等问题。对此,会议经过讨论,生成了以下几种方案:清华大学博导周光权教授认为,社会调查与社区矫正应交由一个独立、中立的社会机构去做,并建立独立的考核机制,选拔专业人员,防止偏私的存在,但目前困难较大,只能由法院、检察院暂时来承担这份社会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委托相关单位、个人的方法,对有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委托司法局的方式,遵循法院启动调查、二审不重复调查等原则。另外,与会专家还提出将各地法学院学生纳入志愿调查员的行列,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资源,协助调查。
会上还介绍了西安市雁塔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雁塔模式以及昆明市盘龙区的发展模式,对司法实践中的实行情况进行报告与分析。
在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这一问题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尚秀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是靠刑罚可以解决的。对此,海淀区人民法院采取法庭布局改革等方式,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分为庭审教育和宣判教育两个阶段,使未成年被告认罪,消除其主观恶性,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化解矛盾。对此,海淀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杨新娥表示赞同,并认为刑事和解应该越早越好,尽量使未成年人免于起诉和审判,不影响其今后的学习和工作。
会议对刑事和解的阶段以及人员进行了讨论。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认为,刑事和解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应该展开工作,这样对被告人、被害人都是一种保护,许多被害人也希望能够和解,这样会使社会矛盾得到最快捷的解决,对于调解员的身份则据和解阶段的不同而定。我校法律系李卫红副教授则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还应加强对被害人的工作,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之后,刑事和解就会顺利得多。中国人民大学刘刚副教授提出要将刑事和解与法学院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相结合,一方面可以激发大学生的使命感,增强自信心,使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用一则短片,讲述了西北政法大学的诊所教育概况,为各校诊所式教育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