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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就业促进法》





  编者按:就业不仅关乎大学生的前途和命运,也牵动着广大家长的神经,成为“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今年1月1日,新颁布的《就业促进法》生效。随着新法的生效,政府调控劳动就业的“有形之手”已经开始由“烘托之手”转换成“扶持之手”。这对于行走在求职路上的毕业生来说,无疑多了一份源于法律保护的底气和信心。在新法施行即将一周年之际,本报邀请法律系教师梁鹏解读《就业促进法》。希望业形势日益严峻下的毕业生,从“社会精英”的躺椅上站起来,充实完善自我,充分依靠政府“扶持之手”的托举,积极回应市场经济配置人力资源的“无形之手”的指引,找到属于自己的职业坐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就业领域制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就业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就业乃民生之本,和谐之源。就业问题解决得好,对于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各阶层的和谐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就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就业,明确规定“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立法之目的,规定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从这个意义上讲,《就业促进法》不仅是一部民生之法,同时也是一部和谐之法。
  《就业促进法》将国家原有的一些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并根据目前经济情况的发展建立了新的制度。该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就业政策的重申,充分表明国家在解决就业方面的决心和信心。
  长期以来,公平就业问题一直是就业领域的“顽症”,《就业促进法》为此不懈努力。“公平就业”一章首先从原则上规定国家保障公平就业,然后针对就业领域出现的不公平现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徒有就业政策的规定,尚不足以解决就业供需矛盾,《就业促进法》试图通过建立就业服务体系解决这一问题。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同时要求政府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并且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这一体系的建立,必将在“找工作”与“工作找人”之间架设了一道桥梁。
  《就业促进法》加大了对困难群体的扶持与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同时,政府应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群的帮扶,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关怀,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性质上说,《就业促进法》是一部软法,软法通常不规定法律责任,但是,为了表示对就业的关注,《就业促进法》规定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受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致损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规定非常笼统,但在一部软法中规定法律责任,本身就具有“软法硬法化”的倾向。
  对大学生就业来说,《就业促进法》的积极意义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国家加强了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中国青年报》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发达国家,大学生毕业自主创业的人数约占毕业人数的30%,但是,我国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人数仅为1%。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经济形势,《就业促进法》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不仅在总则中以原则的形式鼓励大学生创业,而且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方面,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小额信贷,以帮助大学生创办的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问题;另一方面,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知识上的支持。要求各级政府为自主创业提供各类培训,使创业者充分掌握创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其二,为大学生就业中的反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大学生就业中遭遇的歧视,约略有二:性别歧视与传染病歧视。长期以来,女性在就业中遭遇性别歧视的报道屡见不鲜,某些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奉行“男士优先”原则,另一些甚至直接在录用条件中写明“男生”字样。就业促进法颁布之后,这样的录用原则和录用条件成为违法的原则或条件,遭遇歧视的女生可以在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维护自己的公平就业权。关于床染病歧视,最常出现的是乙肝携带者歧视,因此种歧视闹上法庭的案例并不少见。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员工,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即使在医院这样的重地,对某些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仍不得歧视,江西省儿童医院与大学生陶明之间的就业歧视纠纷业已审结,儿童医院的败诉也是对《就业促进法》反传染病歧视的另一种阐释。
  一部《就业促进法》,也许不能解决关于就业的所有问题,但是,它至少解决了常见的就业问题,在您就业之前,或者遭遇就业问题时,《就业促进法》或许能够对您有所帮助。